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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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资产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缩写是 AMAOSo)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 由本市资产管理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 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 党组织的条件,以党的工作小组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

2、、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坚持综合代表、监管互动、国际开 放的原则,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财富管理需求,致力于打造 跨领域交流合作的平台、资产管理创新的平台、与监管部门 沟通的平台、国际交流的平台、金融科技赋能发展的平台。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 管单位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七条本会的任务:(一)作为跨领域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会员间交流合 作、共同发展;(二)作为资产管理创新的平台,组织推进资产管理的 产品、技术、规范等全生态系统的创新探索;(S)与政府部

3、门、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反映建议和要 求;(四)作为金融科技赋能发展的平台,服务与促进会员 数字化转型;(五)加强资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六)组织资产管理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和交流服务;(七)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A)有特色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工作;(九)组织研究交流,收集行业信息,主办协会网站和 刊物;(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资产管理专业领域的国内国 际交流合作与宣传,研究咨询与评价,专业培训与教育,科 技赋能与服务,承接政府有关委托事项。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4、,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 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 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 营利性活动;(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 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 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 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 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5、代 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 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 同意。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S)为依法从事资产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机构和组织, 且符合理事会制定的会员标准;(四)经审核批准;(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 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S)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

6、、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对本会涉及本会员的相关决定,有要求听证和申诉的权利;(A)通过本会维护其在行业的合法权益;(九)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S)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A )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九)

7、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会;(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 员有关证书。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 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 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 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本会

8、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 会秘书长为聘任制。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S)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 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

9、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 为有效。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 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 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 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 能接受一份委托。第二十二条会

10、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二)制定或修改章程;(S)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选举办法;(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六)制定或修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A)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

11、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告;(S)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 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免;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A)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审议

12、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 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 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 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 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 补选,但补

13、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 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 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 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 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 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 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 制定或

14、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 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 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 位。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S)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15、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 责人和监事:(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S)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 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 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同意方可任职。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

16、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 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 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 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 常事务性工作

17、。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 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至少五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 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 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 员大会选举。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 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 届任期与

18、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 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 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 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 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 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 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 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 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

19、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 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S)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 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 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 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 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20、会议,情况特 殊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 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 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的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 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

21、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 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 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 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 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 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 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2、具体由理事会 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

23、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 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 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 及信息公开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 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 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

24、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S)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条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 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 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二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 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 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 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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