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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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21) 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 科学院大学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 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 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 称“学生”).第三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

2、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 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 申辩和申诉。第二章纪律处分的权限、种类及期限第四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开除学籍 处分的,由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二、研究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所所务会或所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抄送国科大备

3、案。三、研究所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国科大审批。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或 国科大校长办公会决定。五、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期间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两个或 多个研究所时,可由学生处协调处理。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一、警告,180天;二、严重警告,240天;三、记过,300天;四、留校察看,360天。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或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四、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四、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友的;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九条对有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院系范围内通报

5、批评。第十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 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 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 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窕 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及荣誉推荐的资格,已经获得的奖项和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第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

6、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H)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载、 在信息网络、社交媒体中发布民族歧视、侮辱相关内容的。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7、,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在公共场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按规定主动上 缴的;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 的保管场所的;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不遵守防治措施的;四、其他有被认定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第十七条对泄漏国家秘密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一、违规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

8、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及处分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对侵占公私财产的学生,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贪污、挪用公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

9、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 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 舍生活用具及学校或研究所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 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侮辱、威吓、造谣、诽谤、诬陷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学 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隐匿、毁弃、私

10、拆或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和信件的学生,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跟踪、猥亵 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节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及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 行的,或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及

11、以上处分:一、未经允许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宣传材料上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 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以学校、研究所、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 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或泄露学校科技成 果、技术秘密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学生,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节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第三十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12、的;二、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参与传销、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吸毒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传播非法书刊、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七、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三十一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二、制作、兔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

13、,不听劝阻的;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六、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七、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八、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九、其他实施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六、

14、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更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对于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学生: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5、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 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利用网络制作、兔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的,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学校关于教学管理、校园秩序、实验室安全、宿舍管理等方面的 校级和部门级文件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或有其他严

16、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 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第五节违反学习、考试或学术纪律的行为及处分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 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学

17、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于开除学籍处分;二、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组织学位论文 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抄袭、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 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

18、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 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其他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反课程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课程作业、报告、论文抄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扰乱课堂或实验室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九条在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不能按时参加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 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 生,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一、无故

19、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二、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第四章处分程序第四十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研究所或院系履行调查程序,在进行调查取证 过程中,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第四十一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四十二条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 司法机关。第四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

20、对有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 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 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第四十四条 在拟被处分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且学生本人对拟受 处分无异议并声明不再申诉时,可按处分权限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第四十五条 如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请,应当召开处分论证会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拟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召开处分论证会议的告知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有权委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 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参加处

21、分论证会。第四十七条纪律处分论证会议应由国科大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研究所分管学生 工作的负责人主持0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 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四 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形成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第四十八条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 的处分种类;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 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22、后择日更会;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 成处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九条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第五十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或研究所应及时为被处分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第五十一条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二、认定的违

23、纪事实;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五、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途经和期限。第五十二条处分决定文件印发后,学生所在研究所或院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分 决定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己 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第五章申诉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 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

24、,包括分管校领导、学生处、纪检监察、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干人,办公室设在 学生处;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 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 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 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 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五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免查

25、,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国科大或研窕 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 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友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 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

26、大作出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第五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 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所)手续,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所) 手续时间延长至第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 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宜,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处分的解除第五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 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

27、 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第五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可在适合的范围内 予以通报,以示警戒;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 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 材料,成按相关规定归档;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第六十一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

28、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 应使用本办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第六十二条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 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第六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假 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四条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或者处分。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29、,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退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不再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 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 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7) 78号)同时废止。附1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地点:被调查人姓名:年龄:性别:学号:培养层次:攻读专业:调查人姓名:所属单位:调查人姓名:所属单位:内容: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签字: 附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学生姓名:经查属实,你的行为,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经研究给予你处分, 特此告知。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你有权提出申诉,你本人或者委 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如 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学生签字:告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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