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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與解析提高財務報告品質部分,主講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95年10月30日,大綱,1,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與進修(證#14),2,財務報告簽章人員及會計師之責任(證#20之1),3,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對企業之影響,證交法第14條修正目的:增進公司管理階層對財務報告之重視,督促其善盡編製者之責任。增進會計主管之能力,提升財務報告資訊品質。修正重點:明確財務報告上應簽章負責之人,並要求其出具無虛偽隱匿聲明。明定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持續進修。,證交法第14條修正條文,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
2、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明確財務報告上應簽章負責之人規範內容: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定義: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令。,財務報告上應簽章負責之人,明確財務報告上應簽章負責之人(證交法第14條第3項及金管會95年3月2
3、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令)規範內容:各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編製94年度財務報告起,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上述經理人應由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簽章。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應由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簽章,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上應簽章負責之人,國內外遭起訴之會計主管,美國安隆公司:CFO Andrew Fastow判刑6年,博達公司財務長徐x
4、雄(通緝中)謝x芳(通緝中)林x隆(10月)賴x賢(4年)財務部經理陳x文(2年)會計經理賈x海(2年)賴x旭(10月),國內外遭起訴之會計主管,國內外遭起訴之會計主管,紐新-會計協理陳x惠(求刑6年)久津-財務部協理張x芬(檢察官請法官課以適當之刑)太電-副總、財務執行長胡x九(求刑20年,併科罰金10億元)、總經理室秘書黃x琳(干涉公司財務、會計事務,求刑4年)訊碟-財務經理喻x天(求刑7年,併科罰金5千萬)宏傳-財務協理郭x賢(檢察官請法官從重量刑),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與進修,證交法第14條第4項授權子法規範重點:95年6月8日發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及發
5、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主要內容:會計主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為避免影響現任會計主管之工作權益,允許現任會計主管不符資格條件時,可以替代訓練90小時補足,以藉由訓練提高專業能力。初任會計主管者必須於任職後一年內接受30小時之初次訓練,嗣後並每年持續進修至少12小時。辦理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之資格條件。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等相關資訊之公開內容及時限。會計主管進修時數或資格條件不符規定之改善方式。,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與進修(續),若曾修畢會計、審計、財經法令相關課程或具會計審計相關實務經驗者,可折抵訓練時數。但至少仍應修畢30小時。會計主管自94年度曾依規定受會計主管
6、專業訓練者,可折抵訓練時數。目前經核准辦理替代訓練及初次訓練之進修機構為會計基金會,經核准辦理持續進修之機構為會計基金會、證基會及中正大學。,證交法第20條、20條之1修正背景,證交法第20條之1修正背景:為確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正確性,以維護證券市場之公正性並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強化管理當局及會計師之民事賠償責任。修正重點:明訂賠償責任主體明確賠償責任客體明訂財務業務文件之範圍舉證責任,證交法第20條、20條之1修正重點,賠償責任主體: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人會計師賠償責任客體:財務業務文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財務業務文件之範圍: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依本法發
7、布之命令規定之財務業務文件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賠償責任主體與客體,修正後證交法20之1,修正後證交法20之1-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不能舉證免責(負無過失責任)。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於財務報告上簽章之其他人員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性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責任依會計師法及民法規定,惟若投資人向法院聲請調閱、抄錄會計師工作底稿時,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賠償責任之計算:除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其餘依過失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20之1第五項)。過失責任之認定將由法官依職權調查後認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及會計師之責任,財務報告簽章人員及會計師之責任,證交法修正通過後之影響及效益,增加財務資訊可信度,提升會計主管素質,保障投資人權益,合理規範會計師責任,降低財報不實風險,明確管理當局責任範圍,證交法修正後之影響,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