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最密切联系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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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里斯最密切联系说,演讲者:国际法商系0744班奚振倩制作者:国际法商系0743班许佳凤 0744班刘梦,产生背景,(一)20世纪初,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者开始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冲突法规范及其法律适用理论,以弥补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带来的弊端。(二)20世纪中期以来,出现了一股抨击和批判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潮流,推动了冲突法学说和制度逐渐由传统观点向新观点过渡,通过灵活性冲突规范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新的法律选择学说的集大成者,代表了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最密切联系原则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2、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结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而是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找出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一)它突破了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僵化、教条,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它反对传统的法律选择的机械性和单一性,主张灵活性和多点性。(三)它的灵活性提高了法官的地位,赋予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利弊,(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1.它具有灵活性,“其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连结点,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2.它在各种价值间进行了较为客观、合理的、公平的选择。3.该原则具有补缺和矫正功能。当各国冲突立法存在缺陷不足时,该原则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点1.它较大的灵活性可能导致法律选择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判定的不一致性,可能使得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国家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2.它赋予法官以较大的权力,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用的政府利益分析法,有可能导致把国家和政府利益放在首位,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而忽视个人的利益。4.在有些领域,特别是国际商事领域中,由于其特有的规律性导致了国际惯例、标准合同等的大量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较难触及该领域的核心。,

4、美国冲突法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陷,缺陷:(一)第二次重述是陈旧的(二)第二次重述存在着越来越多的缺口(三)第二次重述还有一些硬性规则(四)第二次重述只是传统的文件(五)第二次重述的规定模棱两可,最密切联系原则案例:贝考克诉杰克逊案,1961年9月,家住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杰克逊夫妇邀请同城居住的贝考克小姐同车前往加拿大。当车开到安大略省时,因杰克逊驾驶过失撞到高速路隔离墙上,贝考克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考克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根据传统国际私法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范来看,此案选择适用法律非常简单。按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此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而安大略省的高

5、速公路管理法的主客条款明确规定:驾驶员对因其过失给其免费乘客造成的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可判定贝考克小姐不能获得赔偿。但是,富德先生没有机械地受此冲突规范的约束做出这样一个实然的判决,他反而是从法的精神层面中看到了贝考克小姐应该获得赔偿的诸多理由:首先,受侵害者和社会弱者应该尽可能地得到保护是美国进入20世纪后法的发展趋势。作为一名受害者,继而又是一名因伤残而变成的社会弱者,贝考克小姐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不符合20世纪公平原则之下的对受害者和社会弱者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政策取向的,其次,富德认为此案中从汽车出发到目的地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地,用一个偶然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来决

6、定损害赔偿问题而不问该法律是不是适合于解决这一案件,也不问其结果公平与否是传统冲突规范法律适用的缺陷。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是“识别冲突规范准据法”这样一个模式,法院在这一过程中被动地为执行这样一个程序的做法受到了卡弗斯的强烈批判,卡弗斯认为,法院在选择法律方面不应该是消极和被动的,它既然在处理一项争议,就不能不考虑自己的选择会给争议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否则就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再次,富德解释了适用其他法律的具体理由:他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的高速公路管理法中的主客条款是为了防止加拿大的保险公司免受保险欺诈的,把之用于此案完全违反了立法者的政策取向。作为此案当事人的贝考克小姐和杰克逊先生都是纽约人,且汽

7、车的始发地、最后的终点地和保险地都是纽约,因此,纽约的法律才是与他们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他们最应在纽约法律的保护之下。基于以上理由,富德没有应用加拿大的法律而是应用了纽约的法律判决贝考克小姐获得赔偿。,富德对此案的判决没有按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指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是依据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法”对此案进行判决。这个“法”就是20世纪30年代起在美国出现的,以卡弗斯、柯里、富德、里斯为代表的,对传统国际私法适用进行批判的理论与学说。这些理论学说是以“自然法”的形式发挥着作用。与实在法不同,自然法多是以法律精神的面貌出现,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精神的外化。虽然法律规范是某种法律精神的外化

8、形式,但是这个精神是不会永远地龟缩在一个固定不变的躯壳之下的,因为精神比形式有更长久的生命就在于精神是变化的。当一种旧的形式无法包容变化的精神之时,就必然会出现新的替代者。可以设想那种已经无法表达变化了的精神的目的与价值的形式不能够被人们继续接受。法律与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持着法律精神对法律形式的批判,特别是那些已显然背离精神要求的法律形式,或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背离精神、但把之用于个案却发生了背反的法律形式,这样才能使形式满足于精神发展的需求,进而为人的发展和创造建立起信心。,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得以确认,总结各国采纳该原则的方式与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

9、:(一).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可能适用于冲突法的所有领域。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二).作为补充性一般原则规定,只列举少数不适用的情况。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的规定。(三).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在其他领域仍运用传统冲突规范指导法律的选择,属于这种情况的有美国、英国、土耳其等国家。(四).只适用于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侵权领域。例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的规定。(五).只是在非合同和侵权领域的其他个别问题上采用,例如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的规定。,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及完善,立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针对具体案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实质上就是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分析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哪一个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一个法律。,完善:(一)应明确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二)应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三)应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既得利益的保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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