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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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因患病造成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救助对象第一条医疗救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本县户口的常住居民。(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2)低保人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未脱贫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其它因重病致贫、返贫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5)经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列入本救助范围:(1)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且得到补

2、偿或赔偿的;工伤;(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4)因吸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导致的;第二条以上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个人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第二章救助标准第三条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收入困难和医疗支出困难群体中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政策执行。第四条参保缴费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1)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00%全额资助。(2)资助方法:根据年底前相关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对下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按标准予以资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第五条门诊医药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因患慢性

4、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年底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适当救助,每人全年门诊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住院诊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低保人员为每人每年IOOOO元,特困供养人员为每人每年20000元。第七条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

5、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含)给予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按每年救助一次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年度内一般不予重复救助,如果有特殊疾病或生活困难家庭,需一次性以上救助的,需经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第八条跨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按医保报销结算日期确定医疗救助年度。第九条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第三章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十条医疗救助实

6、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特困供养证,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出具由村、乡(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乡(镇)两级公章的贫困证明。(2)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3)申请人就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就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票据或医保局出具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核定单。(5)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提供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的结算清单(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第十一条乡、村两级对申请救助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

7、助条件无异议的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医疗保障局。第十二条县医疗保障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审批。第十三条县医疗保障局对已获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核实救助金额,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到户。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负责,所需证明材料和审批程序参照农村救助对象。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已经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不再给予重复救助。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1、不如实填写申请表,医疗费用弄虚作假的;2、将低保证、特困供养证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个人应担费用的;4、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

8、待遇的。第十七条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后,不再向救助人员提供原始医疗票据及复印件。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医保局、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卫健局、审计局、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保局,由医保局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十九条职责分工(一)医保局:负责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定点医院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有关医疗救助政策的培训。(二)民政局:负责每月10日前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及其变更信息以函的形式提交县医疗保障局,并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及变更信

9、息的电子版发送给县医保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三)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资金。(四)卫健局:负责协调督导定点医院确保入院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和身份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协调督导县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纳治疗;负责协调督导定点医院按县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核定医疗救助资金;负责协调督导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将医疗救助资料加盖定点医院公章后报送县医保局备案。(五)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六)县扶贫办:负责每月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及其变更信息以函的形式提交县医疗保障局。(七)残联:负责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名单,配合医保局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缴费工作。(A)各镇(乡)政府、国营农场、运东社区、运西社区:负责政策宣讲工作,并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上级有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及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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