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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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12号)及国家和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

2、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3、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省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二)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公布;(S)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五)根据国家考核标准和要求,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考核。第五条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4、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培训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二)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医疗卫生资源,组织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满足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三)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培训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开展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五)组织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六)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平

5、台建设等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与评估,研究拟定各专业基地结业考核相关问题,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师资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基地管理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医疗机构。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管理部门会同专业基地制订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并监督专业基地严格落实,同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专业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培训小组,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

6、容与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能力进阶式提升的培养方案,认真落实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所在医院党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培训基地要按照党章要求,分级建立学员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的全面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二

7、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制度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严谨、科学且可实施的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并严格落实。强化培训过程管理与督导,确保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中师资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关要求。带教师资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中相应亚专科培训目标严格实施培训。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

8、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操作数量、床位和教学床位设置、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院级督导组,建立健全院级督导方案,加强培训过程的监督与指导,规范开展院级督导与反馈,并将督导结果充分且有效应用。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七条各地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依据本地本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容量和培训能力,合理确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招收计划,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将以此为依据,制订年度招收计划,

9、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十八条培训基地需将本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监督,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未获批的专业基地不具有该专业的培训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培训对象(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十九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自愿选择培训基地及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时,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

10、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二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份开始接受培训。第二十三条学员招

11、收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按照时限要求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年度招收情况。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四条培训实施是培训对象在基地接受的全过程培训,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但未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时,由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对其进行临床工作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其中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

12、时间不少于1年。第二十六条以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学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轮转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临床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相应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八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轮转计划和培养方案,开展临床实践,安排住院医师参加与培训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

13、项培训任务。住院医师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基地内部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在正常轮转期间不得回住院医师所属科室值班。委派单位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不得回就业单位工作。第二十九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常态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督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培训基地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将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对各培训基地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通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第六章培训考核

14、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由全省统一实施。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培训基地须对其过程考核和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第三十一条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国家统一组织的年度业务水平测试。日常考核是在住院医师轮转科室培训过程中进行考核;出科考核是住院医师完成科室轮转培训时,分专业分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的综合性评价,分专业分年级进行。第三十二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结业考

15、核由全省统一组织,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包括考点考生的分配)等工作。结业考核实行“一年一考”,即每年组织一次结业理论考核和一次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根据国家理论考核题库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具体实施。结业考核遵循“考培分离、考官1+1、考试双盲”的原则。结业考核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16、书。当年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理论和实践技能考核后方可颁发证书。第三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20年及以后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第七章培训保障第三十五条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培训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严格管理。第三十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设置相对独立的临床技能训练中心,为培训提供场地、设备、教学用具、师资等教学条件支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

17、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第三十七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其生活补助原则上应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级别医师的待遇标准相当。培训基地及委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基地应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督促培训基地贯彻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即: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

18、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评估检查方案,根据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年度业务水平测试成绩等指标及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对全省培训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示范基地评选及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基地予以减招;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予以减招、停

19、招或撤销处理。现有培训基地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可考虑适当增加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新增专业基地按照专业基地标准,优先从现有培训基地中择优遴选。第四十条招收过程中招收对象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过网络公示,次年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录取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培训期间无故退出培训的,已培训的时间不计入今后的培训时间,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对象违反规章制度,培训基地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并将最终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书面通知个人及其委派单位。第四十一条在结业考核过程中,结业考核机构应履行考核职责,不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考

20、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省卫生健康委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结业考核考点资格等处理。第四十二条考核命题专家、考官在考核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违反结业考核有关规定的,省卫生健康委给予通报批评;出现泄密、徇私舞弊等严重情节的,取消其命题专家、考官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和卫生健康行业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含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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