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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380号卜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公布、第275号令修订)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等相关规定,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拟对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本项目实际,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卜第一章基本情况
2、一、项目名称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项目位于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附图卜三、项目调查概况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约2210.75平方米,被征收人1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776.31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四、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道办事处七、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八、房地产
3、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九、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十、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第二章征收补偿方式经与被征收人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和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
4、如下:一、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300元/Rf以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房屋附属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1 .构筑物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构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附属设施补偿方式一:(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
5、00元/台;(5)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6)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500元/块;(7)管道煤气报装费2300元/户,超过23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8)太阳能热水器按2000元/户给予补偿,超过2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9)防盗门500-1200元/个,根据其品质补偿;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方式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1万元。由被征收人从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四、房屋搬迁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征收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其他用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
6、设施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残值予以补偿。五、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六、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含有证面积价值、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和经认定历史无证房建筑面积价值)的20%给予补助。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
7、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明材料。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生产经营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八、生活困难补助对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含直系亲属和同户籍其他亲属,下同),按照2万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照2万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照2万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
8、户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各项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九、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0.5%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章被征收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登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
9、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一、已登记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土地权属证载面积认定。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一)认定程序1 .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并经周边三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街道、城管等部门核实。2 .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3 .街道、城管等部门核查有关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4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5.2004年9月20日之
10、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6.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对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二)补偿标准1 .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已登记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2 .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1)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2)19
11、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3)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4)对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未登记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建成时间、补偿比例同上),对符合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的,同时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5)对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未登记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建成时间、补偿比例同上),对符合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的,同时给予改
12、变房屋用途补助。第四章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对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经营证照齐全(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按照商业门面与原房屋证载用途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改变房屋用途补助。第五章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蔡甸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