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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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县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四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

2、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第五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包括县司法局、镇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应诉事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以人民政府名

3、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具体应诉事务。被诉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同承办单位;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同承办单位。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在未确定承办单位之前,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不属于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承办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材料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第七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4、:(一)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办理有关应诉手续;(二)收集、整理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材料,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组织撰写答辩状等材料;(S)依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四)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的建议;(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六)其他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职责。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人民政府汇报。第八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向人民政府请示报批应诉答辩材料的内容包括:(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二)政府拟答辩的主要

5、观点及理由。(S)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请示事项:1.审定行政答辩状文稿;2.确定委托代理人;3.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4.其他事项。(五)附件:1.行政答辩状文稿;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文稿;3.授权委托书文稿;4.应诉通知书;5.原告起诉状;6.被诉行政行为材料;7.其他必须的材料。第九条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分管涉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其他行政副职负责人、党组成员或党委委员等

6、班子成员。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S)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公务、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7、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一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一年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5件以上10件以下的,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不得少于3件;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不得少于4件;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不得少于5件;4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

8、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被告案件,计入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应诉案件数量,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一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行政机关收到该案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为发生时间。第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第十五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及时书

9、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第十六条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十七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按照司法建议提出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回复制发建议的人民法院。如司法建议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回复。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

10、构在向制发建议的人民法院回复的同时,应当将办理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第十八条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第十九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向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备,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应简要介绍案情和裁判结果;2.负责人出庭情况;3.裁判文书复印件。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每半年度

11、和每年度对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并形成分析报告,分别于本年度7月5日和下年度1月5日前书面报送县司法局。第二十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应当按上级要求对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负责将案件档案移交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统一保管。第二十二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本地本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第

12、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四)拒

13、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五条应诉责任单位没有履行应诉责任的,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视情况提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没有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二十六条二审或再审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本规定办理。以被申请人身份办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组织执行。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县政府派出机构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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