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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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方式第三章抽查检查内容第四章实施抽查及步骤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七章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岗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托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以企业排

2、污分类监管为基础,按照年度制定上报省厅备案的抽查计划,有效防范监管风险,对实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和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科室,结合各方意见会商研判出具体的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抽查步躲、保密制度及相关具体的工作要求后,制定出本细则。第三条生态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根据职责,对实施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所抽出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实施抽查工作环保执法人员,按照一厂一册检查规范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3、第二章抽查方式第五条被抽查的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落实环保法律、制度、规定等情况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三类。第六条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是指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排污量大、生产工艺复杂、排污节点多,重点防控的企业进行监管。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确定抽查比例为每季度对不低于5%的重点企业抽查。第八条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是指按照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和排污申报系统,将其中的工业企业确定为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年按

4、照在岗在编人员1:5的比例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第九条特殊监管对象检查,对我市五大行业(钢铁、焦化、玻璃、电力、水泥)中涉及排污量大、污染物特征明显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即每季度抽查比例25%。第十条实施抽查工作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并报省厅备案。第三章抽查检查内容第十一条抽查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抽查的重点内容有:(一)处理工艺和环保手续执行情况。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二)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严格按照现场

5、检查操作规范,对所有排污节点进行排查。1、涉气企业重点检查各排污节点的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运行参数,是否符合正常运行范围,烟道是否存在烟气不经过治理设施从烟道泄漏现象,特别是人为破坏现像。2、涉水企业重点检查进水、出水水质,设施运行效果,用电量、絮凝剂污泥、沉降比、电位电压、曝气风量等情况,污水处理厂预处理、生化处理、污泥处理等各处理单元运行情况。(三)是否存在偷排行为。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旁路、故意停运污染物治理设施等方式偷排行为。(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对一般性固废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严查危废产生量,转移量等,是否建有规范的储存场所并张贴危废标识、是否与有处理资质公

6、司按时签订合同,运出厂外处理时,严格执行转运联单制度。(五)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在线监控设备验收、采样口安装是否规范、数据传输、是否存在造假行为等。(六)污染物浓度排放达标情况。一是通过查阅在线历史数据是否有污染物浓度超标现象;二是现场进行手工监测查看污染物浓度是否达标。必要时需现场采样。(七)无组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厂区、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焦炉无组织排放现象;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运输、装卸、储存散发粉尘物质的现象。(八)内部管理机制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运维记录、运行台账、手工监测记录、电费清单、购药清单、数据报表等档案资料齐全。重点查看手工记

7、录是否与运行记录相符合。(九)如有检查时停产的企业,要查明停产时间、原因,并详细查看历史运行记录。第四章实施抽查及步骤第十二条实施抽查工作要做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第十三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的方式对下一季度名单进行“双随机”选取,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被抽查企业通过摇号双随机摇出。第十四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系统,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相关要求在网络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对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

8、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抽查工作按照本部门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如有需要,应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第十七条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实施抽查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现场查看。按本细则第H一条抽查内容的要求,核查企业有无涉嫌违法行为;(二)记录检查情况。对被抽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厅规范要求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如实记录企业基本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环保抽查人员和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三)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下达责令改

9、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记录在监察记录表中。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移交。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九条实施现场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一)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二)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三)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条严格执法,从重查处。检查时要充分运用暗查和突击检查方式,按照“三不三直”原则持续保持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环境犯罪和行政拘留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二十一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一是要以身作责,轻车俭从,避免大吃大喝、吃拿卡要、铺张浪费等行为;认真落实文明执法相关规定,不得参加与执法检查无关的任何活动。二是遵守保密制度,一旦发现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按照邢台市生态环境分局问责制度严厉追责。六、实施时间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细则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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