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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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高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户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保障对象范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在本区实际居住(家庭成员包括酒己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二)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包括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84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保障对象认定方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各镇街会同建设局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由各镇街会同公共服务局予以认定。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人均月收入低于8

3、40元的低收入家庭由各镇街会同公共服务局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收入认定。()申请家庭户口及人员认定L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2.家庭人口按住在本区城镇常住户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1)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2)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3)原同户籍的劳释人员;(4)其他可以计入的家庭人口。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1)非同户籍的家庭成员;(2)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4)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5)其他不能

4、计入的家庭人口。(二)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1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2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渝府办发(2017)33号文件。3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5、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4)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

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7)经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L住房性质认定: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同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4)出租、出借或转让的家庭成员自有房屋;(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6)截至申请日前5年以内,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家庭成员原有住房,按实际补偿标准认定房屋使用面积;(7)离婚单身5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户口家庭成员分摊计算面积;(8)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2.住房面积认定:(1)

7、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到L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4)住房面积以使用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以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认定为房屋使用面积,公房租赁证以计租面积认定为房屋使用面积;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认定使用面积的,以建筑面积除以1.3的系数,认定为房屋使用面积。三、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相结合,以发放货币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

8、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申请家庭的成员中含有吸毒贩毒、劳释人员,或家庭成员患有未治愈传染性疾病、精神性残疾(疾病)及其他不宜实物安置的,不实行实物配租。(二)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解决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租赁补贴;一人户家庭原则上只进行租赁补贴保障。四、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差额保障,不足部分低保家庭按照20元/人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标准执行;低收入家庭按照15元/人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标准执行。(二)实物配租房屋标准:按照保障对象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5平

9、方米)进行差额保障,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和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对应不同标准。原则上不超面积配租。配租地点,房屋户型、面积和楼层由高新区建设局会同各街(镇)按申请家庭情况结合全区房源确定。(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0.8元/平方米月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L6元/平方米月计收;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按照渝发改价格20181542号文统一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月计收。租金标准的调整,由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建设局动态审定。五、申请及审核程序(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由申请家庭户主(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

10、员作为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L申请书(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盖手印);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建设局提供的表格填写,一式三份);3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4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特困职工困难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家庭低收入证明;5 .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6 .所有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产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租赁公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无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单

11、位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7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8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二)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按廉租住房保障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由街镇提出民主评议和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是否拥有注册资本(参股)和住房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无异议的,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公共服务局。(三)审核公共服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局,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四)

12、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和公共服务局会同所在街(镇)在各街(镇)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Ho(五)纳入范围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完成15日内,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由建设局和公共服务局向申请人所在街道出具纳入本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家庭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方式。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住房状况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建设局申诉;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共服务局申诉。(六)轮候L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不进行轮候,实行应保尽保。2,采取实物配租的家庭按以下顺序排定序列轮候:(1)军烈

13、属、困难劳模、残疾人;(2)无家可归者;(3)有房户。对同一序列的申请人按如下顺序进行轮候:(1)住房困难程度和人均居住面积大小;(2)申请时间的先后;(3)优先保障家庭成员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的家庭。(七)复审纳入保障范围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婚姻、住房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社区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社区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及时向所在街(镇)、公共服务局和建设局报告,保障家庭收入状况由公共服务局审核,住房状况由建设局审核,其他情况按具有法定效力的书面证据材料认定,建设局根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保障标准和方式。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但逾期不报的,镇街查实后由建设局取消保障资格,一年内

14、,不再受理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保障申请;一年后,该家庭可重新申请,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镇街定期复审纳入保障范围家庭的人口、收入、婚姻、住房及其他情况,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由建设局调整保障标准和方式。六、部门职责(-)建设局为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保障的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以及对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资格认定,完善档案建立;(二)改革发展局负责廉租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审定工作;(三)财政局负责廉租房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预算保障;(四)公共服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及制定认定标准;(五)高新区公安、社保、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经申请城市廉租住

15、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权,应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查询工作予以配合;(六)各街镇负责廉租房保障政策宣传、组织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清理、申请受理、入户审核等,将财政局下发的货币租赁补贴发放到每位保障对象手中,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街镇实物配租家庭的廉租房后期管理工作。七、工作要求(-)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复查制度。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各街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各街镇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

16、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建设局。公共服务局会同建设局根据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实证明。(三)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档案管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公共服务局以及各街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区各管理审批部门及居委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八、其他本意见由建设局、公共服务局按各自职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高新区建设局2020年6月16日E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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