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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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

2、法。第四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承办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林权登记、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S)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六)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招标、拍卖、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

3、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S)宜林荒山、荒地、荒坡的林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文物、水域不得流转。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有争议的;(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

4、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林木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流转林地的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亚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A)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征用发生的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助等相关费用的处置方式;林副产品收益权的处置方式;(

5、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十一条受让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更新造林的规定;必须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森林管护的责任和义务;引进非本省树种,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S)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

6、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四)签订流转合同;(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需要进行流转的,必须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农个人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需要评估的林地林木,评估前须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并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选择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五条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

7、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委会备案。第十六条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凡是不到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的林权流转,林业部门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得发放林权证,不得安排采伐指标。出租、转包的不得变更林权,并应当到村委会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地,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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