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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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目录,一,个人理财业务概述,(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代理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代理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暂行办法的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二)分类,(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

2、为一体的“一卡通”,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进入21世纪后,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中国加WTO后,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外资会融机构的逐步进入,金融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与竞争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存在国内商业银行间的竞争,也存在着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附属财务公司问的竞争。随着入世承诺的兑现,国内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后,又出现了国内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机构间的激烈竞争。目前,外汇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产品。,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定,20

3、05,2006,2007,2008,2009,2010,三,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例如: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 如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4、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二)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

5、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三)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四

6、)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五)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

7、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分析,(七)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一)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二)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五,完善法律规制的构想,(一)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机制,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外部监管机制,完善银行业的同业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机制,(二)完善客户权利的法律保护

8、制度,理清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投资者金融隐私的法律保护,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六,案例分析,普益财富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日,国内理财市场共发行约9958款银行理财产品,全年募集资金规模达7万亿元。与此同时,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前不久,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付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

9、满,银行仅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遂要求该银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的要求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庞先生的诉请。,据悉,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关法律纠纷也在大幅增加。日前,在上海市一中院召开的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院长宋学东表示,“2010年以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该类型案件共计80件。这些案件呈现出原告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诉讼请求类型化、争议焦点较为集

10、中等特点,并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三个问题,如涉及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些理财产品的销售存在有失规范的情况;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缺乏相应金融素养等。”对此,该院在金融审判工作中坚持了四项做法: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二是支持金融创新,谨慎否定合同效力;三是合理解释合同,充分行使好释明权;四是尊重商业惯例,审慎进行合法性评价。,“遵循上述原则,我们在涉及理财产品纠纷的审理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化解和避免了大量现实和潜在的纠纷。同时,从案件审理中我们也发现两方面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存在脱节,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够清晰

11、完整,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问题,或者向明显不合适的对象推销风险较大产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出于保值增值、通胀预期的考虑,不顾投资理念、金融知识方面的不足,盲目购买理财产品,或者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者的承诺购买产品。”宋学东谈道。如何从多方面入手,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建议,应从银行、社会公众、监管三方面入手,积极加强防范,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首先,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商业银行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针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加强防范。如严格理财合同的制作;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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