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1).ppt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234022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2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质量法(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产品质量法(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产品质量法(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产品质量法(1).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产品质量法(1).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法(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质量法(1).ppt(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授课内容】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产生(二)主要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 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内涵(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三)产品质量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疑难案例分析 四、产品质量法专题研讨【重点把握】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量质量义务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产生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关系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

2、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买者注意”“卖者注意”“合同法的局限性”“产品责任问题专门立法”,(二)主要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 美国:1979年制定: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欧共体: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按照本“指令”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产品责任的国

3、际公约:1973年国际私法会议于海牙签订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的公约(海牙公约)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斯特拉斯堡签订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通过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我国: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9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共5章74条,包括总则、产品质量监督

4、、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损害赔偿、罚则几个部分。,(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内涵 1、产品产品一般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具有真正价值、能够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并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日本制造物责任法把产品称为制造物,是指制造或加工的动产。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业品(天然农业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5、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必须用于销售产品在范围上不包括:天然品和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的各种特性,包括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维修性、时效性等指标。“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

6、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两个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的重要概念:缺陷与瑕疵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产品不安全,二是产品不适用。前者多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后者则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法律上的区别:第一,两者判断标准不同关于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认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为缺陷的含义是(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从国外的对产品缺陷的立法看,其判定标

7、准是基本一致的,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安全标准。值得商榷之处:若产品符合该强制标准而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可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不存在缺陷,并据以要求免责?总之:根据国外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不合理危险之外的其它质量问题,如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

8、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英美法称之为买卖标的物不具有适销性,一般认为是指“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据此,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结论:凡属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该定为产品缺陷;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均应认定为产品瑕疵。,第二,两者引发的责任不同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民事责任中的一种侵权责任 产品瑕疵 合同责任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范

9、畴。侵权责任: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单一的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形式表现为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从责任形式上看,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一,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

10、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般把上述三项要求视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负有的担保义务,分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个重要概念: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所作的明示的陈述和保证所产生的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第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如有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第三,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

11、的行为主要有: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2项是一种积极义务又称为作为的义务;第三项是生产者负有我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的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至39条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第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四,销售者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2、,(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三大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难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是特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生产和售出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又称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一种

13、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则仅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责任原因不同引发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法中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有违反产品质量法中其他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也有违反合同的;而引发产品责任的原因则仅有一种,即是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能发生。,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如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4、、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发生的阶段或时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则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中。,2、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分为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侵权责任。第一,合同责任:销售者应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销售的产品有瑕疵,即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销售者必须为此承担的责任

15、为合同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第二,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重点)是特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生产和售出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主体的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单一主体说:以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为代表,认定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复合主体说:以美国为代表,认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为产品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要广得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

16、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追究程序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销售者负连带责任 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基于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17、基于合同的约定,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责任的免除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产量质量行政责任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性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犯

18、罪的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表现为对行为人课以一定的刑罚。,三、产品质量法疑难案例分析 略,四、产品质量法专题研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问题的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属性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第3号公告,吊销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V31、V33汽车进口许可证。因这两种汽车被认定存在严重安全质量危险问题,三菱帕杰罗被迫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一次在中国发生。2003年1月,上海惠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向全国召回“惠家”ZD-30和ZD-30A榨汁机,成为

19、国内“企业召回第一案”。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6月18日起,对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由一汽集团生产的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这是国产轿车首次因产品质量缺陷由厂家主动宣布召回。,最新召回事件:长安福特马自达召回部分福特及马自达车型2009年4月24日,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发布公告,决定从2009年4月27日起对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所生产的部分福特品牌及马自达品牌车辆进行全国范围内召回。,(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属性概念缺陷产品召回(Defect product Call

20、back)制度是指是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经营者自行或由国家市场监管机关强制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回收,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制度。属性召回制度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凸显了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三)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美国是最早确立召回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确立汽车召回制度,此后,以汽车召回为突破口,美国逐渐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通过了诸多立法。除美国之外,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有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包括汽车、食品、药品等在内的各

21、个行业,但从各国实行召回制度的实践看,汽车业是召回制度实施最为频繁的行业。,几点启示:产品召回制度应以相关法律为基础 召回制度应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实施召回制度应鼓励企业诚实自律,(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1、现状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2004年9月28日挂牌成立。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部配套的办法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2、构建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从国际的角度看 从国内的情况看,3、产品召回制度的设计 概念设计主体设计程序设计 惩罚设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