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土地新政策(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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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的土地政策,2013-06,主要内容,加大改革攻坚,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推进节约集约,1,2,3,5,推进节约集约 深化耕地保护,深化耕地保护,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坚持控总量、稳增量、挤存量、放流量,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启用“1+8”组合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治、闲置地处置、城镇低效土地再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造地、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格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改进新增计划管理。新增计划指标保持去年水平。计划差别化管理,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力度;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符合

2、“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凡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扣减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强化规划统筹管控。全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机制,严格规范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上半年要制定规范性意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把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相关规划。坚持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确保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加强对闲置土地和各类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查处各地要对部公布的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名单加强监督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强化建设用地空

3、间管制,实行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强化

4、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

5、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加大改革攻坚,审批制度改革用地管理方式的逐步改进。近年来,在严格规范用地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优化程序,逐步在加快用地审查报批,积极提供用地保障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方式、管理职能,要统筹考虑

6、用地审批与征地制度改革、城市批次用地改革工作,系统对照、梳理相关文件,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大改革攻坚,户籍制度改革中“农转非”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土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

7、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加快试点总结推广,总结提升推广一批:征地制度改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差别化土地出让方式、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计划差别化管理等已经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因地施策扩大一批:在相似的地方扩大试点,包括成都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重庆地票交易、广东“三旧改造”、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已经在局部地区探索进行的比较成熟的创新经验持续推进深化一批:“两法”修改、城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土地统一登记、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

8、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等方向正确、但还不够完善的试点,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安排新设一批: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难点、焦点问题,设新试点,包括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各类试验试点地区相关改革、土地调控差别化政策试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和谐矿区建设等。,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新的用地控制指标,对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要将土地使用标准和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

9、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不符合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或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突破用地指标控制上限,宗地面积和容积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和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

10、使用标准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确定项目用地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产业(事业)项目和重点发展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大标准研究力度。依据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适时制订、修订土地使用标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严格标准的审查内容和使用环节。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格式要求,不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上限。加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2012

11、47号,有效期8年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是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总体要求: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

12、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约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制度有效落实。基本内容: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八项制度,推行土地节约集约,(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实行以人均建设用地为基本标准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从严控制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

13、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实行建设用地功能区控制和空间管制,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向下逐级控制,建立总体规划成果公告和调整评估制度,推行土地节约集约,(二)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实行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从严控制东部用地,合理安排中部和东北地区用地计划,适当增加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民住房、环保、医疗卫生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合

14、理安排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用地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规划审查;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计划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农民宅基地等民生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推行土地节约集约,(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

15、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修订和实施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实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修订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筑占地最高控制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体系;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综合评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全面清理使用标准及时废止;目录明

16、确不得用地的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明确项目用地标准,并规定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据项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尚未出台用地标准加快制定。,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有

17、关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行土地节约集约,(五)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制度。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升级扩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的鼓励政策,鼓励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

18、效率。,推行土地节约集约,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用地政策,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行土地节约集约,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六)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土地利用巡查,以乡镇国土所为平台和依托,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

19、查;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土地节约集约,(七)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依据;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

20、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2011年3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更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现代产业纳入了鼓励类项目,提高了农林业、煤炭、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等产业的准入门槛。结合了对高瓦斯煤矿、稀土矿开采要求;规范房地产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利用和打击囤地炒地,严禁向别墅类供应土地;对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住房用地容积率控制标准等要求。,推行土地节约集约,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包括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七个大类,主要从审批权限、建设规模、容积

21、率、生产工艺、产能及土地用途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标准或条件。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只有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包括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等十七个大类,总体上涉及各个行业,从产业类型、生产工艺、产能、建设规模、用地类型及建筑用途等方面提出了禁止条件和规定。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推行土地节约集约,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对于已建项目或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限制或禁止用地目录中有关条件、标准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的已

22、建项目或现有生产能力,按规定限期淘汰执行中,国务院发布新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涉及到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调整,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各地可在符合通知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前提下,制定适宜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推行土地节约集约,覆盖范围更全面。考虑了2009 年以来各类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产业用地门槛更高。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各类产业生产工艺、技术、产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审批权限,培训中心等接待功能的项目不予批准;对“低密度

23、”住宅禁止供地;钼矿、稀土等有色金属用地,钼矿分规模区别对待,稀土则除了优化重组项目外禁止用地,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令5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闲置土地的,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查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资料;要求被调查人作出说明。,推行土地节约集约,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

25、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推行土地节约集约,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

26、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处置方式:(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27、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推行土地节约集约,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

28、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

29、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土地变更登记。,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

30、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有建设

31、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32、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深化耕地保护,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强化土地复垦,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一是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保障机制;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六是还明确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及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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