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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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2、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

3、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除聘请律师以外,会议召集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会议登记、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能在 2 个月内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

4、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5、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2,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6、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

7、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三)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

8、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四)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3,(五)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

9、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为公司所在地。(六)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10、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担。,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十五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11、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4,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不足 10 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12、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名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八条,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13、。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十九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公司的影5,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14、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一条,提及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关系、交易日期及地点、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第二十二条为专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15、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二十五条,会议提案

16、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6,第二十八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17、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18、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三十一条,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公司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7,便捷的网络或

19、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20、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21、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8,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三十七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

22、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24、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9,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如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25、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26、权。,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10,(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27、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28、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表决。,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11,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29、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四)股权激励;(五)股份回购;(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30、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十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十三条,持有公司

31、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联合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并报公司董事会确认,由董事会形成董事、监事候选人有关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12,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

32、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的 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33、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五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五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

34、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13,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六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和 1 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35、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负责记录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将表决结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票上。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票应当一并存档。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36、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14,义务。,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37、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38、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39、。,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15,第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六章,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可以对利润分

40、配预案做出决议,并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七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行表决。第七十六条,

41、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利润分配预案进对于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七十八条,当累积可分配利润超过每股 1 元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最低分红比例进行重新研究论证,并邀请独立董事和累计持股不少于 1%的中小股东参与分红政策调整的研究论证,研究制定的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16,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42、七十九条,除第七十八条情形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批程序遵照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七章,监管措施,第八十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43、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八章 修改细则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17,、,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本

44、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八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3 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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