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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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第三条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第四条行政审

2、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帮代办”。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第八条行

3、政审批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

4、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或法律文书载明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第十五条监

5、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十七条成立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领导小组,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政审批

6、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协同办公平台(OA)、市审管联动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第十九条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推送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主动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法律文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许可内容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第二十条建立监管信息推送机制。(一)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决定

7、信息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二)监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对于审批要件材料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商请函,相关部门及时派员会审并决定。审批

8、事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检验检测、听证等,由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审查过程记录,及时提出审查建议,出具书面意见、报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勘验意见等信息实施审批。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必要时,行政审批部门可派员参与。审批事项需要专家评估评审方式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实际,组织、聘请专家联合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由市级财政据实解决。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

9、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公布。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对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

10、、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建立业务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对接使用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负责业务系统更新维护,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等。第五章责任监督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

11、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函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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