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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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区抢险救灾应急项目(以下简称为“应急项目”)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街道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已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项目,或者因应对突发

2、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开工且在短期内完成的项目,即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山林、火灾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防汛、排涝、滑坡、海岸堤坝崩塌毁损等设施的抢险加固、临时加固处置工程;(三)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

3、而必须采取的应急工程;(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五条严格控制应急项目的认定。下列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项目:(一)具有可预见性、已纳入计划年度管理正常推进的工程项目或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程延误的工程。(三)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四)其他不适于采用应急的工程。第六条根据应急响应或重大事件需要,按照应急项目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项目,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

4、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聘请评审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前款第(一)(二)项中,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提请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提请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前款第(二)项所

5、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经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认定为应急项目的,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当将认定结果及说明报送区应急局备案。经前款程序认定的应急项目,能够明确责任方的,责任方应按照相应责任,根据财政投入具体金额上缴区财政部门,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督促、落实责任方的责任承担情况。第七条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应牵头组织5名以上行业及应急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项目的论证、评估工作。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由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

6、由事故或灾害发生所属行业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发展改革、财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审计部门做好监督。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所确定的项目有关事项,是开展项目建设的依据。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应急项目应由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概况、自项目立项或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今建设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用时、拟确定为应急项目的原因、具备应急项目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完成时限

7、、最晚开工日期、拟采用发包方式、拟采用的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全过程咨询的范围、资金来源、计价方式、参建单位资格条件、所需要的外部服务保障内容和提供单位及提供期限、工作计划、参与决策人员、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此外,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确定为应急项目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纪要。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是开展项目建设的依据。相关会议由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专题报告应在报送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前由区应急局对报告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第九条应急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应急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的紧急程度,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

8、商。第十条应急项目牵头单位应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采取跟踪审计方式,询价工作原则上应在1/2工期内完成,严禁工程完工后一揽子询价。应急项目牵头单位应将具体项目询价原则、询价结果及时上报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第H一条各项手续应办必办、应办尽办、及时补办、不得不办,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原则上应在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立项、方案审查、预算、审图、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或技术审查)意见,待条件完备后,及时转换为正式审批,随项目进度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工作。第十二条应急项目牵头单位应

9、在确定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项目有关信息、决策过程、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材料向区应急局进行开工备案;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经审核的预算控制价、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和应急项目总结等向区应急局进行完工备案。未经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和未经区应急局备案的应急项目,区财政局和有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不得办理款项支付。应急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应急项目涉及的所有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应急项目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确保项目质量。供应商应当履行项目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

10、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城市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及各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项目进行监管,做好项目合同管理、项目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工作,结合项目进度,优先办理应急项目资金拨付,并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应急项目工程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应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项目认定和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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