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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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高致痞修翕法感应急疹拿0录1应急工作原则1.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1.4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2应急指挥系统2. 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2.2镇(街)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3疫情报告与确认4疫情响应4. 1疫情响应分级4.2疫情预警4. 3应急响应5. 4应急终止6. 5政府职责7. 6司4门职责5应急处置7.1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7.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7.3 活禽交易市场监管5. 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5.5应急监测5. 6野禽控制5. 7健康监测和人员的防护5.8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5. 9扑杀补助6信息发布和

2、科普宣传7善后处理1.1 1后期评估1.2 表彰奖励1.3 责任追究1.4 4抚恤补助8保障措施1.5 1政策保障8.2 物资保障8.3 资金保障8.4 4技术保障8.5 人员保障8.6 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9其他事项市鬲致痞傕畲浅感鹿僭底色疹多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应急工作原则1.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3、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镇(街)两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

4、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1.4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

5、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2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应成立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工作。2.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

6、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镇(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指挥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镇(街)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市指挥部制定。镇(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街)畜牧兽医站。镇(街)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3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

7、,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逐级上报到省畜牧兽医局;同时,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市直各相关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

8、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市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4疫情响应4.1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4.1.1特别重大(I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4.L2重大(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2

9、)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4.1.3较大(In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n级响应的。4.1.4一般(IV级)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农

10、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我市根据上级疫情响应分级,同步启动同级响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4.2疫情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市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4.3应急响应发生I级、级、HI级疫情时,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的预案;发生IV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4.4应急终止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在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4.

11、5政府职责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镇(街)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市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4.6部门职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4.6.1市农业农村局。(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

12、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起草上报汇报材料。(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3、11)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4. 6.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间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5. 6.3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禽、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6. 6.4其他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对防疫相关物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

14、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市民政局负责发生疫情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因动物疫情导致的贫困人员社会救济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禽鸟防控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

15、责协助农业农村局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禽鸟防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

16、疫工作。5应急处置6.1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7. 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7.1 L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对

17、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对其他的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的,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

18、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7.1.1. 2.2.封锁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7.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

19、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52.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

20、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镇街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7.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

21、,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52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市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3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疫点所在镇、街道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5.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5.4.L发病情况调查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

22、,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5.4.2.追踪和追溯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5.5应急监测疫点所在镇、街道要立即对所有禽类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

23、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5.6野禽控制市农业农村局应向自然资源局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5.7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5.8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交易市场等流行

24、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5.9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6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市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情况。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

25、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7善后处理7. 1后期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级)疫情的,上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级)以上疫情的,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7.2 表彰奖励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7.3 责任追究

26、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7.4 抚恤补助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8保障措施8. 1政策保障。1.1.1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全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畜牧兽医局主管备案。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1.1.2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镇、街道动物防疫

27、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8.2 物资保障。建立市、镇(街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8.3 资金保障。市、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8.4 技术保障。8.4.1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8. 4.2培训和演练。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要对

2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8.5人员保障。8. 5.1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设立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9. 5.2市农业农村局、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养禽场(户)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做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辅助人员,应发放适当补助,以提高群防群控的水平。

29、10. 5.3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要分别牵头组建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11. 5.4市、镇(街道)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12. 6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并逐级报上级指挥部。9其他事项13. 1从事禽类饲养、

30、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并执行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9. 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9.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9. 4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10. 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附件1鬲致病傕畲法感诊断拉木妮绻一、流行病学(一)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

31、长时间。(二)传播途径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三)易感动物鸡、火鸡、鸭、鹅、鹤鹑、雉鸡、鹏鹄、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四)潜伏期病毒毒力、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饲养管理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潜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优期定为21天。(五)发病率和病死率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最高可达100%。(六)季节性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

32、冬春多发。二、临床表现(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三)冠髯发给、发紫,脚鳞或有出血。(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三、剖检变化(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炎性症状;(二)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症;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死;(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腺胃乳头可见出血

33、;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黏膜及泄殖腔出血。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四、实验室诊断(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1 .血清样品的采集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每只约2mL,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制(Hl)检测。2 .病原学样品的采集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拭子样品。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颗裂来回刮23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放入盛有L2m

34、L采样缓冲液的2mL采样管中,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组织样品。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3,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在-70C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二)血清学检测采用Hl试验

35、,检测血清中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Hl抗体水平2、结果判定为阳性。(三)病原学检测1.病原学快速检测。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等方法。2,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昔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3 .病毒分离与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4 .致病性测定。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l)大于L2或用0.2mL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

36、亡,即死亡率N75%。五、结果判定(一)可疑病例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L临床判断标准(1)脚鳞出血。(2)冠髯发缙,头部和面部水肿。(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4)出现神经症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5 .剖检病变标准(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二)疑似病例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

37、为疑似病例。(三)确诊病例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附件2一、疫情处置人员(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口罩、护目镜。(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二、饲养人员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三、健康监测(一)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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