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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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方案(试行),结合促进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投入的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第二条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第三条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镇政府负责组织评审。第二章项目评审第四条项目评审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项目评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经济指标、项目先进性指标以及项目综合实力。详细内容参考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评审表。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一)项目申

2、请方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政府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并组织评审;(三)政府整理、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并进行公示。第七条项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材料失实,政府应及时中止项目评审,并把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项目申请方承担。第八条项目申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评审工作施加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第九条项目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负责。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项目申请方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为其提出的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记录作废,且计入专家信誉档案。严禁该专家进入政府后续项目评审。第十二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由政府对其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的评审项目重新进行审核。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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