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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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基(2022)8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项目中央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介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I(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及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12月27日天

2、津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项目中央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介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及天津市石家庄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中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用于支持国家综

3、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导向、择优支持、跟踪问效、奖补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奖补资金支出范围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违规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前述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等,不得用于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第五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区及项目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一)市财政局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对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办理资金拨付,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按规定做好

4、信息公开等。(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做好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编制、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执行管理、全过程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按规定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三)相关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资金拨付全过程跟踪监管等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四)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做好资料申报。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

5、利用车辆购置税资金考核数据支撑系统,对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二章奖补资金确定及分配办法第七条项目获得的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安费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投资额,下同)的40%,具体补助上限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位于港口、机场、铁路枢纽范围内的项目,按建安费投资额的40%计算;位于港口、机场、铁路枢纽范围外但距离枢纽不超过5公里的项目,按建安费投资额的20%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亿元,项目最终获得的补助金额,将考虑中央实际下达的奖补资金总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二)设备购置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

6、设备投资额的40%计算。(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建安费投资额的40%计算。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投资额以及集疏运铁路港区外路段不纳入计算基数。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按以下顺序安排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一)在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购置设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二)初步设计已批复(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且已完成部分施工标段招标工作的项目。对于未完成上一年度绩效目标的项目,可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对于累计安排奖补资金达到补助上限三分之二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余资金依据中央实际下达的奖补资金额度,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最后一年审核安排。第九条市,区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

7、应当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第三章资金申请、下达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年度奖补资金申报要求,组织相关区或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奖补资金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级次报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区级项目由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交通运输委。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年度和累计建设进度、年度和累计建安费投资额、绩效自评、奖补资金投向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

8、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施工许可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三)当年和累计建安费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及工程计量,设备购置项目的合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硬件合同,付款证明等财务资料;(四)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资料、绩效自评材料;(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不存在多头和重复申报资金的承诺;(六)资金落实情况;(七)其他必要资料。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委根据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分解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财政局。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奖

9、补资金后,应及时组织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奖补资金应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如涉及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区交通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车辆购置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线上动态管理要求,在系统中做好线上信息填报,资料上传、审核等工作。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结果应用。市财政局适时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项目推动实施,确保年度绩

10、效目标实现。如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报告情况及原因,并按有关规定退回奖补资金。第二十条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专项工作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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