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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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蓟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31号)文件要求,将原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区粮食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二、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

2、每亩承担12元。三、补贴范围对本区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给予补贴。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四、实施步骤(一)以村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身份证号、卡折账号等各项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对非村属地块(含区、乡镇属国有农场耕地,乡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二)镇乡人民政府将各项补贴信息录入表格后,以村为

3、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由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村进行,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保存并分别上报区农业中心和区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确保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面积和结算资金需求。待中央和市、区财政资金到位后,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种粮生产者。(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5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7月底前兑付完毕;秋粮每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兑付完毕。五

4、、工作要求(一)明确部门职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进行监管。(二)严格公示制度。要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村张榜公示,非村属地块要在耕地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核实种粮生产者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给种粮生产者,对于种粮生产者

5、之间转包(租)耕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S)强化数据管理。要准确细致做好补贴数据统计工作,登记造册中要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和种植作物等信息,并按照实施步骤做好补贴数据的留档与上报,数据信息同时报送区农业中心和区财政局各一份。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进行整理,形成全区完整的数据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四)强化资金管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6、。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协调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归属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凡是有纠纷的耕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耕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五)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补贴监管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不定期对各镇乡人民政府的补贴工作进行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补贴工作核查和补贴信息的核对,防止虚报、漏报等问题发生。(六)做好信访处置。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七)加大政策的宣传。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解读,引导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种粮农户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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