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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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各

2、类执法记录载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作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文字和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

3、音像记录。第六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或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四)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制作、签字及盖章。第七条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再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处理涉案物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

4、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由执法人员采用文字记录方式,并注明原因。第八条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涉案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四)音像记录开始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

5、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工作地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第九条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保存期为3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第十条执法部门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统一管理保存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原始资料。第十一条执法部门要建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

6、进行管理。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有效运用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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