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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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第2页,课程目录,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2 危险化学品及有关概念3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和国内立法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5 安全生产法介绍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介绍,第3页,1.我国OSH法律法规体系简介(1)宪法(2)法律 国家OSH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专项法律)与OSH相关法律(刑法、企业法、建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防法、工会法等)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70号公约)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167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175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3)国务院OSH行政法规(4)OSH部颁

2、规章(5)地方OSH法律和地方政府OSH法规(6)OSH标准(近700余项)(7)其它要求:技术规范、协定、指南等。,第4页,1.1 我国OSH立法发展简史 早在建国之初,我国便开始OSH的立法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宪法(54年)“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5页,建国后,我国的OSH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初建时期(1955年1957年)三大规程1956: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3、,第6页,第二阶段 调整时期(1958年196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 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发布试行-1963,第7页,第三阶段 动乱时期(1966年1976年)无政府主义泛滥,人们正常的思想严重扭曲,将安全和生产极端对立,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活命哲学”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全面瘫痪.,第8页,第四阶段 恢复发展时期(1978年1990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3国务院34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7 国务院9号令,第9页,第五阶段 逐步完善时期(1990年现在)企业职工伤亡事

4、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国务院75号令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矿山安全法1992 劳动法199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国务院302号令,第10页,事故处理,事故预防,人员,设备、用品,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2 我国主要OSH法律法规简介,宪法,分类见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第11页,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涉及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有三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例,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的劳动就业训练。安全健康 第

5、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工时和休息休假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工保护,第12页,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涉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犯罪主要有十条其中有九条是涉及职业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条是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6、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页,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7、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 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页,1.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 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9、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页,(1)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3)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2.3 劳动法中涉及OSH的主要内容,第16页,事故处理主要法规,1、2、4、1 与事故处理相关主要法规简介,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分类

10、标准),关于特别重大*有关条文解释(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O二号令),第17页,事故预防主要法规,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企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人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设备用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作业环境,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危险作业场所,三同时予评价,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检测检验机构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1、2、4、2 与事故预防相关主要法规简介,第18页,1.3 我国OSH标准体系概述,OSH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产品

11、标准,GB6441-86伤亡事故分类,GB5748-85粉尘测定方法,GB10329-89皮毛粉尘卫生标准,GB6095-85安全带,1.3.1 OSH标准体系,第19页,1.3.2 几种标准分类方法,1)按标准对象特征分类(1)基础标准;(2)产品标准;(3)方法标准;(4)卫生标准2)按法律效力分类(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3)按应用范围和性质分类(1)设计、管理类标准;(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4)防护用品类标准。,第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12、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A、势在必行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C)加入 WTO必然与国际安全生产立法接轨4.必不可少满足多方面迫切需要,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A)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1991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第23页,(B)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C)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艰巨(D)安全生产基础薄弱(E)安全生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第24页,形式严峻原因多方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法制不

13、健全具体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3)安全生产执法缺乏强有力手段,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市场经济带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分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第26页,C、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

14、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 总则(共15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 企业基本义务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负全责第六条 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工会职责第八条 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第29页,第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第十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30页,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31页,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32页,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33页,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明确规

16、定:这意味任何事故责任人,只要违反规定,造成事故,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 共28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条件第十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资金的保证,第十九条:安管机构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第二十八条:对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

17、条:对安全设备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第三十五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第三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第三十八条 安管人员职责第三十九条 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对两个以上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 发包和出租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第38页,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

18、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39页,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9、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员工少于5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和石油化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聘任至少一名注册安全主任;,第40页,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41页,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20、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42页,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43页,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44页,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21、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45页,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46页,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47页,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对危及生产安

22、全的设备、工艺实行淘汰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48页,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49页,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23、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50页,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51页,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52页,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53页,第

24、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54页,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55页,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第四十四条第

25、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知情权,建议权第四十六条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第四十七条 停止作业权、撤离权第四十八条 赔偿权第四十九条 遵章守纪第五十条 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 报告第五十二条 工会,第58页,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59页,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

26、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60页,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61页,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62页,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27、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63页,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15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五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记录管理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安监部门与人员实

28、施监察第六十二条 服务机构(中介)资质与责任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第六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举报义务第六十六条 举报奖励第六十七条 媒体宣教和舆论监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应急预案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急救援组织第七十条 事故报告第七十一条 政府安监部门的事故报告第七十二条 政府组织抢救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十五条 依法调查和处理第七十六条 事故统计分析,第69页,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

29、体系。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70页,第七十条 对单位的事故报告作出了规定“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第71页,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

3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72页,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实事求是、科学及时、准确查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见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追究安监部门的责任追究,第73页,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第七十六条 对事故统计分析与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统计分析本地区事故发生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74页,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9条,第七

31、十七条第九十五条政府公务员,中介机构,企业,企业负责人,个人投资人等违反本法的处理。,行政处罚: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连带赔偿,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设备查封、扣押,关闭,撤销资格,吊销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罪等等。责任方;政府公务员;中介机构:企业;个人投资人;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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