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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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履职尽责,实现问责工作“全境覆盖、全程覆盖、全员覆盖、全岗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责相当、惩教结合、依法有序、推进工作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二)对职责范围内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敷衍

2、应付、拖延不办的;(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说明或置之不理的;(四)对群众直接反映的问题或信访局、群工办、人大信访室、市长公开电话、行风热线等单位转办的问题不及时办理的;(五)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致使久拖不决的;(六)对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七)不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八)工作期间擅自脱岗,致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九)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而又不说明理由的;(十)对工作久拖不决,作风简单粗暴,导致群体上访的;(十一)

3、未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十二)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十三)对扶贫、救灾、救济、补偿等款物及其他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十四)对粮食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低保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发放的;(十五)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第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一)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及信息的;(二)违规建盖、装修楼堂馆所的;(三)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四)违反规定滥发

4、津贴、补贴、奖金的;(五)私存私放公款、私设“小金库”的;(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七)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八)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及用公款为此类活动提供赞助或报销经费的;(十)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十一)参与小产权房开发,从中谋取利益的;(十二)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十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十五)对服务对象态

5、度冷漠、言语生硬的;(十六)对服务对象的请求不能明确答复的;(十七)故意拖延、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十八)在编不上岗吃空饷的;(十九)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看电影、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二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明事实真相,散布谣言,甚至写黑信、告黑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第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问责:(一)制定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文件,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违法违规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虚报数据、骗取政绩的;(四)利用职务或工

6、作上的影响,为查处对象开脱责任,逃避追究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公务活动的;(六)瞒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七)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八)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讨会、培训班的;(九)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开具专用票据以及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十)以保证金、集资款、赞助费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十一)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十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十三)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

7、权、滥用职权的;(十四)利用职权强令当事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五)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疫情等问题,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行政管理中损害群众利益的;(十七)干预、操纵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干涉投标人或评标专家的确定、更改评标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中标结果的;(十八)违规邀请招标、拆分招标,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以及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的;(十九)违反规定擅自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低价出让或降低、减免地价的;(二十)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暗箱操作,指定产品品牌、生产厂家的;(二十一)违

8、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更改规划方案的;(二十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三)引发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四)在申诉、复议、诉讼中被认定过错或败诉的。第六条 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问责。第七条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八条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

9、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的评优评先资格。第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需要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第十二条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应当下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通知书,可责成所在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问责不力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

10、四条 对需要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处理建议应当制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建议书。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八条 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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