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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文件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 廉政合同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目 录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工程概况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投标报价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开标、评标、定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项 号 内 容 规 定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建设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工程类型:土地复垦整理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要求质量标准
2、:合格 工期要求:不超过60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工程招标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 项目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3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6 投标有效期:30天(日历天)7 投标保证金:壹万元(10000.00元) 8 投标文件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9 投标文件递交到: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标书投递处10 投标截止日期:2006年2月26日下午5:00时11 开标地点: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 12 开标时间:2006年2月28日上午9:00时13 评标办法:百分制评标办法二、工程概况1.
3、 工程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2. 工程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3. 工程类型:土地开发整理4.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5.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6. 现场条件:具备施工条件7. 立项批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云财建200530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下达关于2005年第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预算的通知” 8. 受永胜县国土资源局(简称招标人)委托,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代理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公开招标,并于2006年2月9日发出了招标公告。三、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发包范围第一标段(金家村片区):土
4、地复垦、田间道路工程;主干渠及田间灌沟工程;桥涵及河道挡墙。第二标段(桥头河右岸):右岸机耕路(5m宽);右岸灾毁土地复垦;干渠及桥涵工程。第三标段(桥头河左岸):左岸机耕路(4m宽);左岸灾毁土地复垦;引水渠及附属设施。第四标段(东河东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即:1#斗沟(5寸沟)、官沟、1#斗渠(卢家沟)、2#农渠(夹沟)、3#田间道、11#农渠、2#斗沟)第五标段(东河西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即:3#斗沟、9#农渠及9#生产路、10#农渠、6#田间道路及4#斗沟、1#斗渠尾段、彭农路及沟渠)第六标段(兴文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5、(即:14#农渠(上坝沟)、15#农渠及13#生产路、16#农渠及14#生产路、9#田间道)第七标段(四维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生产道路工程。(即:20#生产路及23#农沟、24#农渠、22#农渠(田间中沟)19#农渠及7#生产路)第八标段(桥头河):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01000米)。第九标段(桥头河):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1000米2100米)。第十标段(桥头河):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2100米3200米)。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2.工期和质量要求2.1工期要求:不超过60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2.2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在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内满
6、足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一切条件。2.3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3.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人的资格与条件3.1招标方式:为了保证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3.2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其资格预审条件如下:(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合格。(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独立法人。(3)在经营过程中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及用户信誉,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无违法违纪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4)投标人拟定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持有叁级以上(含叁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投标文件必须注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
7、情况。(5)投标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能满足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要求。(6)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 3.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出具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标人的分包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相关规定确定分包人。3.4招投标费用的支付:(1)招标文件费捌佰元整(800.00元);(2)图纸和资料押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3)招标公证费由永胜县公证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司法部(1998)814号文件的规定收取;(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费用自理。3.5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是为使招标活动免
8、受由于投标人行为所引起的风险,其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后的45天(日历天)。(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进帐后的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3)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代理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十日内退还;以上费用不计息退还。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
9、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9.3条规定修正其投标价的。4.投标纪律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内容。4.2投标文件制定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负全部责任。当中标后由于中标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投标文件内已定的标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数为1-2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投标资格。4.4参加投标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4
10、.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即被取消其投标资格,若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4.6中标人进场后,招标人若发现施工队伍、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符或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保密规定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队伍,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二)投标报价5.投标报价5.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5.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条和第2条所列招标工程范
11、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5.3 投标价格:5.3.1投标人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在预算价基础上报出分项综合单价和投标总价。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以此总价为暂定合同价。5.3.2本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各投标人应根据图纸及现场情况,结合各投标人的自身实力,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内容进行报价,且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若报价方自己考虑不全,出现漏项,招标人有权认定其报价是在满足图纸、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基础上的完整价格。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内包含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则该投标作废标处理。5.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
1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自身实力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后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合同签定的综合单价,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中发生的清单外工程量,费用由业主按实核定。招标文件清单内的工程量,在总包合同签定后,增减量根据招标人与监理方的书面签证按实结算。5.3.4未计价材,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并结合当地市场因素(参考丽江价格信息06年第一期)自报。水泥、沙石料等部分主材可就地采购,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及其它重要材料等,投标人须报明品牌/厂家及报价,报价时须按所报明品牌/厂家报价。报明品牌/厂家
13、的主要建筑材料及其他重要材料等采购订货时必须取得招标人和监理方书面批准。如施工中发生品牌变更,必须以招标人和监理对品牌、质量、等级和价格的书面批准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施工、生活用水及用电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施工、生活用水及用电费用。5.3.5投标报价本着合理的原则,本项目不保证最低标价一定中标。5.4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5.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5.6投标人的工程预算书编制依据如下:(1)招标人
14、提供的图纸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书面答疑材料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2)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号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3)水利部(86)水电基字第81号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4)水利部水建(1993)63号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5)水利部水建(1994)243号颁发的水利水电建筑补充预算定额;(6)云南省计委、水利厅云水建管20005号文印发的“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7)本工程设计资料及图纸。6.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的补充6.1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2日内,自行对工程现场
15、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招标人不再专门安排时间到建设地点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6.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勘察现场过程中有疑问,请于领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6.3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将在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进行解答,答疑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口头或电话询问的答复均属无效。6.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人都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若原招标文件与后补充文件有矛盾时,以后补文件为准。
16、6.5如果考虑到招标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会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期完成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新的日期在原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告所有的投标人按新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投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送7.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人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7.2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7.2.1投标函及商务部分:(1)投标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未授权时可不要)(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投标报价汇总表(6)投标报价预算书;(7)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市场价格表;(8)有关证明资料
17、。7.2.2技术部分:(1)施工组织设计;1)工程概况;2)施工技术方案、主要工序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3)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保证措施;5)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9) 施工总平面图;10) 施工进度计划;11)冬、雨季施工措施;12) 降低成本措施;13)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14)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15)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准备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2)准备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
18、工机械设备情况表3)项目拟定分包情况表4)项目经理简历表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5)单位基本情况表6)本单位资格证明材料7)近三年本单位业绩表8)其它资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够使用可按同一格式扩展。7.3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必须作出接受招标人依法确定的监理公司监理的承诺。7.4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必须作出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银行专门帐户,工程款专款专用,决不挪作他用的承诺。7.5 投标人应准备本企业自身成本说明相关资料备查。7.6投标文件不得邮寄,须由投标人按规定密封后于2006年2月26日下午5:00时前派人递交到永胜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标书投递处,逾期拒不接受。7.6
19、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提交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必须在封面上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副本互相矛盾或不统一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统一密封在同一密封袋中,并在包封封面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7.7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30天(日历天)。(四)开标、评标、定标8.开标8.1开标时间:2006年2月28日上午9:00时8.2开标地点:永胜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8.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云南省永胜县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8.4根据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投标文件
2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9.评标9.1评标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9.2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必须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 (3)投
21、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003年七部委第30号
22、令);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及拟派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1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不合格的;(12)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编制预算书和报价的。9.3计算错误的修正(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和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9.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本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9.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24、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9.6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照“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0.定标10.1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10.2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0.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逾期不签,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1.
25、其它11.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279号(2000)令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保修期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自报。11.2质量保修保证金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预留,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自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质量保修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施工单位。11.3招标人根据需要有权更换各材料部件,单价据实调整。11.4施工单位用水、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施工用水电费用。11.5本工程竣工验收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
26、/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执行。11.6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国土资200454号文“关于印发云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11.7投标人如愿意接受本招标书所有条款,可参加投标,否则可拒绝投标;投标人如不完全接受本招标书所有条款,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
27、1.8招标代理人: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安康路与西园里交叉口西苑综合楼七楼联系电话:0871-4151223,传真:0871-4177061联系人:姚海浩、张文捷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一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 承包人: (中标单位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 工程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工程内容:施工图所示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云南省财
28、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云财建2005305号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标段施工图及清单所示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中标人中标价)元(人民币)¥:(中标人中标价)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29、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通用条款详见
30、GF-1999-0201(略)第三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一、第二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无_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七部委(2001)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
31、工规范标准及相关行业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06年 月 日由发包人提供 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 职务: 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执行,其中主要权限为工程质量的确认,施工进度款支付的核实确认,施工进度监控,设计变更的批准以及影响本工程施工相关工程量签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条款的约定,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
32、职责。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 职务:_职权: 协调工程相关的各种关系,监督两方工作责任,配合监理监督承包方工程质量进度。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姓名:(按中标人投标书确定) 职务: 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随同提供地质报告时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
33、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于2006年 月 日发出开工通知书前提供。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双方商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第8.1(8)条执行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通用条款第8.2条执行。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
34、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进度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各三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商定。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
35、1条执行。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后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有关文件后七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条及投标书承诺条件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及双方商定执行。 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
36、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招标文件发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以中标单价确定,分项工程单价不作调整,建材超耗由承包方负责。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_(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37、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审定后的工程量部分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8、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施工材料除 以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证质量并提供相应材质证明及出厂合格证,并经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后方能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当天退场。八、工程变更如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在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后,相应延长工期,并按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第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30天内提供竣工图及竣工档案资料。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32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
39、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 请 _相关主管部门
40、_ 调解;(2) 采取第 一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1条执行。 40、保险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无。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自行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投保。 41、担保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_无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_无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_正本二份,承包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承包方六份,发包方六份。47、补充条款 第四 其他(未尽事宜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另行协商在合同中签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