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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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的投标。公开招标为采购的主要形式,要尽量要求使用此方式,从中央到省和地方各级都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审批管理权限。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达到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

2、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也称直接采

3、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程序 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一)

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程序 1.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由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委托采购中心代理招标。由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委托内容具体组织实施。 2.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中国财经报、仙桃政府采购网、仙桃日报等,供应商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渠道获得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主要需求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均会做出简要说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资格条件预审公告的

5、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中心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制作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是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的初步资格审查,一般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可获得投标资格。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之外,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6、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后,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的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也可在开标前组织由采购单位、有关专家和投标供应商参加的集中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6.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应按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7.制定评分办法 按照规定,评标办法由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前起草,起草评标办

7、法工作人员应关闭与外界联系。评标办法应当密封,在评标时开启。评标办法不需采购单位确认。 8.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政府采购中心在在开标之前在政府采购监管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9.召开开标大会 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大会。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

8、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在现场开标时,除公开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外,同时应公开的投标供应商的主要商务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响应。开标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公布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或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办法)、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类别、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等,同时在开标现场应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 10.开标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代表应到场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招标人要当场启封投标文件,并唱出投标人的

9、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应唱出的内容。 11.评标 开标前,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技术方面的专家为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自已有关的项目评标。评标专家的选定应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 开标后,招标人要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2.定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分资格性或符合性评标和实质性评标步

10、骤。 在实质性评标时,一般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性评标与价格、政策性评标分开进行,商务、技术和服务评标,由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密封投标供应商名称并编号交评标委评分、签名,价格分则由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按评标办的公式直接计算,政策性加分由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按政府采购监管办的书面批准直接计算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汇总形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签名后,政府采购中心自高分开始,向采购单位书面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自开标之日起,政府采购中心应在5天内向采购单位书面推荐候选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中心书面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5天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确定排

11、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才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因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书面答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应将中标、落标结果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3.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

12、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1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之日起30日内,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合同验收、付款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单位验收货(服务),并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采购单

13、位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货物(服务),不得调换物品、变更配置、增减物品,不得接收供应商的吃请、礼金和超出合同所赠送的物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采购单位不得自行将节约资金追加合同,需要追加合同的,事先要报财政局批准。供应商不得开假发票和虚开发票。政府采购监管办根据采购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付款手续。 二、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

14、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录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

15、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纳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的供应商。 (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末成交的供应商。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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