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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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切实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到应采尽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一、政府采购,是指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各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等)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

2、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二、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财政部门应及时根据河北省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县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全县各有关单位执行。四、采购人采购集中

3、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填报武强县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审批,按审批的采购方式由武强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提前15天填报武强县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项目资金20万元以下的,提前20天填报武强县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项目资金20万元以上的,提前30天填报武强县政府采购计划表。五、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采购活动。六、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

4、询价 (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依法确定。 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河北省制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制定执行。 八、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九、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经

5、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 十、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预备采购公告、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或者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十一、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

6、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十二、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十三、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十四、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十五、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中,向评标委员会、竞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十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时

8、间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必须与采购文件一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十八、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十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没收并上缴财政,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

9、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以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十、采购人要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由武强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支付。二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2、 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3、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4、 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10、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十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的采购对象的规格、性能等基本要求。二十三、财政部门与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检查过程中,对与检查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二十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

11、况。二十五、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监察局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财政部门和负有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二十六、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2、 对于自行采购项目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的;3、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4、 未按照规定在评

12、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的;5、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6、 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7、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十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2、 未落实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政策的;3、 未依法在政府采购评审

13、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4、 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预审或选择供应商的;5、 未在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6、 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二十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故意作有倾向性或虚假陈述,误导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给予警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十九、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

14、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3、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4、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5、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6、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7、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8、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质疑或投诉的。三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采购结果损害采购人利益的;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明知与供应商存在厉害关系而未回避的;4、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5、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且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的。三十一、本制度由武强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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