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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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市总工会翻印二O一O年十一月目 录1、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3、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4、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5、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材料范本 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公开、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3、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

4、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

5、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

6、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

7、连任。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8、。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第十八条 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条 不足五十人

9、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七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10、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

11、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

12、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五)动员

13、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

14、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

15、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16、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第六条 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

17、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七条 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

18、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

19、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聘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

20、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

21、,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

22、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至第

23、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

24、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密

25、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

26、代表: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第二十二条 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第二十四条 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五条 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27、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会议。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

28、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代表意见。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

29、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表决。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

30、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第三十五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

31、况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

32、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第四十条 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二、负责职工代

33、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34、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第四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第六章 法律保障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第四十五条 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第四十六条 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

35、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同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一般应为三年一届或五年一届。为了理顺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使工会更好地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即实行“两会结合”。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

36、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其程序是:1、党委、行政或工会提出提前或推迟换届的动议;2、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提前或推迟换届的动议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议;3、根据联席会议的决议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写出提前或推迟换届的报告,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1、职代会例行会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例会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召开为宜,便于审议上一年度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制定本年

37、度及以后单位发展计划和各项方案。2、职代会临时会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上述三个方面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动议后,应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是否举行临时会议和怎样举行等事宜。临时会议的届次应与例会连续计算,会议程序亦与例会相同。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1、成立大会筹备机构:由单位党政工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以工会为主,共同担负筹备任务。大会筹备处(秘书处)一般需设秘书、宣传、会务等工作小组,

38、分别承担大会材料的准备、会议宣传报告和会务等工作。遇到职代会换届时,还必须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2、预审大会材料:对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督促或协助有关方面准备好议案报告、材料,于会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团(组)预审,然后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再正式提交大会审议。3、会务准备:主要是拟定大会议程、进行大会编组、分发大会文件材料、会场布置、安排分组讨论地点等等。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代会的议题即列入大会议程,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1、议题的提出:单位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为了使职代会议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单位工会

39、一般应在会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对大会议题的意见,以把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关键问题和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反映出来。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时,该重大事项即为大会议题。2、议题的确定:议题要围绕增强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单位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每次职代会要明确中心议题,突出重点,以利职工代表充分审议,提高职代会质量。议题提出后,在确定的过程中,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单位工会将议题内容整理后,与单位行政通气,进行初步协商;(2)提请党委讨论,形成对大会议题的初步意见;(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

40、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4)根据党委和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由工会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五、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职代会预备会议是在职代会正式召开之前,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会议。职代会预备会议由单位工会主持召开,其内容和程序主要是:1、选举大会主席团;2、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4、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5、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代会主席团是主持职代会召开,处理职代会会议期间重要事项的领导机构。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按照湖南省职

41、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干部,其中工人、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领导干部一般应包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但不实行常任制。1、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1)单位工会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42、,同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2)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提出并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3)将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印发到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4)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形成正式候选人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表决一般采取举手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的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2、大会主席团的职责:大会主席团实行主席制。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责是:(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

43、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5)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职代会会议的主要程序包括: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2、致开幕词或由执行主席简要介绍本届(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宣布大会议程。3、由单位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单位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提交本次大会审议事项或专题议案的报告。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议案的依据、目的

44、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5、由单位工会主席就上一次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6、由单位工会主席就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7、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审议。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8、各代表团(组)长将本团(组)代表的讨论意见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汇报。9、大会主席

45、团认真讨论各代表团(组)的意见,统一认识,并将讨论意见向大会作出说明。10、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代会选举的人员。11、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制度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12、致闭幕词或进行大会总结。八、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上下级职代会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下级单位不但要在会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还应在会前将会议议题等报告上级工会。建立下级单位召开职代会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制度,有利于上级工会变事后处理为事前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这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召开职代会时尤为重要。职代会报告制度一般作如下规定:1、各单位在召开职代会一周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报上级工会;2、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及准确采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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