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校史馆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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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采 购 人: 吉首大学 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5006085 委托代理编号: JSUZFCG-2015-018 采购代理机构: 吉首大学采购中心 2015 年 10月目录第一章 磋商通知第二章 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 采购需求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 磋商通知 (被邀请投标人名称):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5006085,委托代理编号: JSUZFC

2、G-2015-0018 )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经磋商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磋商。1、请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8日之前每日上午 8:30 13:30 ,下午 3:00 5:30 ,含节假日,持磋商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详细地址)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售价: 400 元/套,售后不退。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3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吉首大学招标办 (资产处内)。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

3、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4、本次招标免收代理服务费。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 2015年 年 10 月 21 日 17:30 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磋商。6、联系方式:采 购 人: 吉首大学 联 系 人: 张老师 电 话: 13787929392地 址: 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采购代理机构: 吉首大学采购中心 联 系 人: 游老师电 话: 8564100 地 址: 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砂子坳校区资产处内购磋商文件款及保证金汇至: 吉首大学 (注明标书费数额)。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吉首市吉大支行银行帐号: 4300 1510 5730 5000 0107 汇至: 吉首

4、大学 第二章 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吉首大学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吉首大学采购中心第二章第2.3款投标人的邀请方式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1) 磋商通知;(2)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受委托人身份证等。第二章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内容祥见资格性检查表)。(2)特定资格条件:室内装饰企业乙级或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

5、级及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否第二章第6.2(3)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否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无第二章第8.1款采购进口产品无第二章第9.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无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3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报价与合同条款第二章第11.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5.4款采购项目预算8

6、77481.51元第二章第17.1款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第二章第18.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第二章第19.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肆 份第四章施工工期60天第四章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第四章质量保修承诺书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0.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第二章第22.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第二章第36.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第二章第38.3款履约担保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0.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免收第二章第41.1款有效报价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

7、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基准价下浮5%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八、合同专用条款第1.2(6)款项目现场吉首大学指定地点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明确约定要求为准。第9.2(3) 款响应时间24小时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电话不能解决的,必须4小时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并应在收到用户信息后8小时内排除之并交付使用。第三章、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三章第13.5条合同款支付方式按标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第14.2(6) 款伴随服务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仲裁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协商解决磋商须

8、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 “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投标人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

9、发出磋商通知,投标人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

10、投标人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 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专业资格条件。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

11、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拒绝7.现场勘察7.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无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

12、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投标人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

13、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 磋商通知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 采购需求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3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

14、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13.一般要求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

15、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5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4)货物说明

16、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4.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人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7、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2投标人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4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投标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投标人资格条

18、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1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保证金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保证金伍千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

19、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

20、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3

21、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

22、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3.投标

23、人资格审查23.1投标人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4.磋商程序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综合评分、提出成交投标人。24.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24、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4.3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采用平均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的平均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偏离基准价时,每偏离一个折扣点扣5分(偏离0.5的扣2分、0.6偏离0.8的扣3分、0.8偏离1的扣4分)。磋商报价得分=(100-偏离扣分)价格权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4.4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524.5提出成交投标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投

25、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4.6各分值构成:价格35%。商务信誉65%24.磋商程序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投标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25.初步审查25.1磋商小组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6、;(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6.实质性响应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澄清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27、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中标后总价不得变动,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的,以总价为准调整分价)28.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详见符合性审查表)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

28、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人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9.磋商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

29、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

30、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

31、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9.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开封公布,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保证金。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32、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0综合评分31.提出成交投标人31.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排序。31.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32.确定成交投标人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

33、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33.磋商的特殊情形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投标人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4.磋商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

3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磋商小组

35、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2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投标人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

36、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成交的;(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成交投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

3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投标人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成交通知39.1成交投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3 成交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4 成交投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8、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0.签订合同40.1 磋商文件、成交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2 成交投标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3 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投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4 成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39、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他规定41.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2. 其他规定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一、合同通用、专用条款附件: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号甲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施工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履行以下协议内容:一、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量预算清单及技术交底要求。 二、工程预算总造价为: 元。 三、质量要求:1、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40、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修缮工作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6号)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具体质量技术要求,双方协商同意该工程质量标准等级为 。2、质量保修期: 年。保修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三、施工期限、价格及结算方式:1、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天。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竣工日期。2、结算价格及方式:结算造价以预算价为基准,结算造价=预算价-核减的工程造价+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造价-审计费用。实际支付工程款金额=结算造价-结算造价承诺的下浮比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初审、终审后按实际支付

41、工程款金额支付。应实际支付工程款总额为: 元。3、质量保证金:甲方按审计结算造价3%的比列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凭本协议及甲方验收签字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意见无息返回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保证施工水电供应。2、协调各部门关系,保证乙方按时进场并顺利施工。3、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审核结算资料、审计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4、对乙方实施的工程据实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5、对交付使用的工程正确使用和管理。(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严格执行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2、服从甲方安排的现场管理员的管理。3、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

42、份证、计育证、暂住证。4、严格履行入围招标时的承诺。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穿拖鞋、酒后施工。乙方必须按建筑施工有关条例规范施工。6、遵纪守法,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文明施工告示牌、警示牌;施工人员佩戴标志牌,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文明用语,严禁一切不良之风带入工地。7、负责及时清理工地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到工完场清。8、不得转包、分包该工程。9、保护施工区域及周边设备设施完好、环境不爱破坏。1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用。11、承担该工程质保期内的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因甲方导致施工不能按计划进行,工期顺延。

43、(2)甲方在工程质保期内因使用和管理不当导致工程质量损坏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补偿方式。2、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的责任,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每延期一天,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壹千元。 (2)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返工后仍达不到相关质量标准的,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或按实际损失给予甲方赔偿。(3) 因施工对甲方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必须恢复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无法修复的,照价赔偿。(4)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质保期内乙方若不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维修,甲方可自行安排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

44、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质量保证金不够支付的,甲方可通过法律程序向乙方追缴。(6)乙方送审决算价超过甲方审定价5%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7)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的必须返工重做,其费用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据实赔偿。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扩大部分的工程量不得列入结算书或要求甲方变相补偿。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六、其他1、需要签证的内容包括:(1)超过预算的工程量;(2)增补子目;(3)主要材料超预算价格的;(4)其它确实需要变更的。签证的工程量价格不下浮。2、乙方若发现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完成签证手续。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完成决算书的编制并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包括项目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单、合同、结算书、签证单、使用材料质量证明及相关往来文件等。4、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作为补充条款执行。5、若双方产生纠纷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依法解决。6、此协议一式六份,乙方两份、甲方四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采购需求一、工程类项目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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