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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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资产配置工作,明确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局使用所有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配置资产(含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财务处为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局综合业务处、机关服务中心、检科分院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具体分工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局政工处为本局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第四条 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采购工

2、作,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审定本局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三)拟定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实施方案。(四)组织审定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本局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评标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五)组织审定本局其他自主采购(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第五条 局财务处为本局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二)审核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并上报本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三)负责本局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3、四)负责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五)制定本局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局政工处为本局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履职情况。(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三)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举报投诉事宜。第七条 局综合业务处、机关服务中心、检科分院为局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办理采购事宜。其主要职责为:(一)办理列入中央集中采购目录、总局集中采购目录和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事宜。(二)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具体招标流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办理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具体事宜、记录相关采购活动,包括:1.编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4、;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询价、调研、评议,拟定供应商,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定;3.向中标商和落标商发出书面或电话通知。(四)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商务活动,签订相关项目的采购合同。(五)组织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六)建立政府采购活动材料档案,涉及招投标的有关资料按年度或项目移交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八条 资产配置申请的提出、审批,依照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产配置制度规定执行。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自主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 凡属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内的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配置申请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查询、比对,商使用部门,选择确定拟采

5、购资产的品牌、型号、价格等指标。选定的资产配置申请报经批准,依照中央政府采购规定,采取协议采购或者网上竞价等方式执行采购。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一律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采购。(一)凡属总局集中采购(指已经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和最高限价,下同),并要求在总局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专用系统上按照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申请部门对网上中标产品调研选型,报送调研报告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请上级统一采购。(二)对于虽然列入总局集中采购目录,但是总局未予集中采购的(指未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和最高限价,下同)项目,应当在总局合格供

6、应商目录内选择3家以上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分析、选型确定,调研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填写技术规格确认单等材料,报省局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由省局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第十二条 凡列入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使用申请部门,选择3家以上设备产品,认真组织调研,调研报告报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根据要求,填写技术规格确认单等材料,报省局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第十三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名录、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统管仪器设备,无论资金来源于何处,均须认真组织调研,报送调研报告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然后,填写技术规格确认单等资料上报省局。省局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

7、后,报总局统一政府采购或由省局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政府采购。第十四条 本局接受总局或省局授权委托,对列入总局或省局集中采购名录的项目或未列入集中采购名录的统管仪器设备实行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集中采购名录内的采购项目,凡属集中采购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申请部门对网上中标产品调研选型,凡属未予集中采购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申请部门在总局或省局合格供应商目录内选择3家以上设备产品,进行调研选型,然后,调研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本工作规程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二)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名录的统管仪器设备,依照本局自主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三)上述受托采购项目,应

8、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及采购合同副本报省局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除统管设备外,未列入集中采购名录的其他资产(指第十第十四条所列以外的资产),均属本局自主采购项目。其中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第十六条 自主采购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采购。第十七条 自主采购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采取询价方式采购,采购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领导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

9、)资产采购执行部门和使用申请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认真开展调研,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由询价小组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时,应当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价,不得更改,报价书等文本寄“政工处纪检监察员”;供应商不响应报价,至使有效报价少于3家的,应当另行选择供应商报价。(四)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将供应商响应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标会议,确定评标原则,当场开标议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评标会议的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逐一签字确认,形成政府采购会议纪要。(六)询价小组

10、根据会议纪要决定,将结果通知采购执行部门和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由确定的执行部门联系成交供应商具体实施采购。第十八条 自主采购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采购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纪检部门根据询价采购原则和程序,拟定供应商,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落实具体采购事宜。第十九条 本局经常性采购项目,在同等价格下,优先选择地方政府采购机构或本局确定的定点单位。如无定点单位,则由资产采购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纪检部门参照询价采购原则拟定供应商,2000元以上的报经领导小组同意,2000元以下的由资产采购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确定。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1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根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事项,一般应当召开小组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领导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经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审议形成的意见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录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责任部门。产品型号规格明确、操作简单明了或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采取会签确认的方式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 资产到货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到货或开箱检验,购进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当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按规定作出验收结论;工程按基建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具体参照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产配置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他政府采购文件资料随资产档案保管,除另有规定外,具体保管年限从其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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