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253244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县 经 委 二一二年一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根据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11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一) 工作目标。2012年4月30日前,淘汰拆除全县所有24门及以下轮窑。(二)工作原则。实行“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为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县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执法、协调和服务等工作。二、实施步骤从2012

2、年1月16日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加强与企业沟通,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二)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召开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2月11日-4月25日)。1、发布拆除通知

3、(2月11日至15日)。各有关乡、镇政府向辖区内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下达限期拆除窑体通知书。2、企业进行自拆(2月16日至3月31日)。鼓励企业进行自拆,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企业将享受市县奖补政策。从2月16日开始,县经委(墙改办)书面通知长丰供电公司停止被拆除企业生产性供电,通知县工商、国土、安监等部门停止办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年检、采矿许可证年检以及安全评估等工作。3、依法进行强拆(4月1日至4月25日)。对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企业由所在地乡镇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申请县法院实行强拆。(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26日-4月30日)。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淘汰轮窑工作的指导、监督

4、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验收标准为厂区无窑体及主体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基本符合土地复耕要求。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法院、监察、发改、经委、住建、规划、房产、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安监、行管、工商、长丰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对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委(墙改办)。有关乡、镇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县经委(墙改办)。(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

5、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拆除工作主体责任,并于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前分别向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经委(墙改办)承担监督和助拆责任;县工商、国土、环保、安监、供电、公安等部门分别承担停办(吊销)证照、停止供电以及安全保障、维护治安等责任。各有关乡镇与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业主、务工人员以及周边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三)实行政策奖励。1、凡证照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自拆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11125号)相关奖励政策,即每

6、拆除1座24门轮窑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所在地乡镇政府5万元奖励;每拆除1座18门(不含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按门数比例进行奖励,对乡镇政府奖励金额不变;拆除18门及以下轮窑和无证、证照不齐全企业不予奖励。2、县经委(墙改办)协助乡镇政府统一实行助拆,每座轮窑助拆费用3万元。3、凡证照齐全且在自拆期限内进行自拆的18门(不含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即:在2012年3月15日前进行自拆的企业,按每拆除1座轮窑奖励企业5万元、所在乡镇政府2万元;在3月16日至31日进行自拆的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所在地乡镇政府1万元。县承担的奖励及助拆费用从征收的墙体材料专项基

7、金中列支。(四)强化监督检查。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淘汰拆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编印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淘汰工作进展情况。(五)严格兑现奖惩。县政府将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列入有关乡、镇2012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并与有关乡、镇签订责任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淘汰24门以下轮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度落后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滞后的挂牌督办;对审核企业轮窑门数把关不严未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应及时纳入淘汰企业名单,如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附件: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

8、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长丰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尹 旭(县政府)副组长:董朝兵(县政府办、行管局)鲍士言(县经委)成 员:吴祥贞(县法院)朱 起(县监察局)陶新贵(县发改委)杨道富(县住建局)程 华(县规划局)宋逸民(县公安局)陈 凯(县财政局)夏泽壮(县国土局)杨怀翠(县环保局)夏蔚国(县安监局)李孔运(县工商局)赵岩本(县房产局)谷 彬(县人社局)闫其树(县经委)黄自祥(长丰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委(墙改办),闫其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题词:经济管理意见通知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监察局、发改委、经委、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行管局、工商局、长丰供电公司。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1日印发共印40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