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血液中心迁址建设项目UPS设备采购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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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电产品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江西省血液中心迁址建设项目UPS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赣建 省 招字【2012】18号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 附件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日期:2012年3月15日项目编号:赣建 省 招字【2012】18号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招标人江西省血液中心的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设备进行招标。1、 本次招标范围为:UPS(160KVA,60min)、胶体电池1套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服务,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2、

2、投标人于2012年 3 月25日开始每天8:3011:30,14:3017:30(北京时间)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一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300元人民币(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招标答疑会时间:不专门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在2012年3月31日上午9:00前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时将疑问的电子版发至jxtc1107)。4、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4月16日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定于2012年4月16日9:30时(北京时间),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

3、易中心开开标。招标机构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4号 联 系 人:倪俊、陈裕燕 邮 编:330046电 话:0791-86255840 传 真:0791-86255840开户银行:南昌市工行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分理处 帐户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银行帐号:150220650902210654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服务的采购。2、 定义2.1 “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名称:江西省血液中心地 址:江西省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项目名称:江西省血液中心迁址建设项目UP

4、S设备采购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的名称在投标邀请中写明。2.3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2.4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物资、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 资金来源3.1所需设备的采购资金已落实。4、 合格投标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有本项目供货、施工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且具

5、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3)UPS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如为代理商参加投标,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代理商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5、 投标费用5.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2 本次招标招标人同意招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各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招标代理机构接招标人通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下列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人民币)招标收费费

6、率备注100以下1.5%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5001.1%6、 投标人代表6.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二、 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构成7.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 附件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7.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8、 招标文件的澄清8.1任何要求对招

7、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对投标邀请中答疑时间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9、 招标文件的修改9.1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9.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提示10.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

8、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 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1、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2、 投标文件的构成12.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1)投标书2)投标一览表(用于唱标)3)投标分项报价表4) 设备各部件及控制柜元器件明细表5)货物说明一览表6)供货范围表7)技术规格偏离表8)商务条款偏离表9)技术文件10)资格证明文件11)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1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投标文件清单”。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

9、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附件)。14、 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货物验收后三年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

10、投设备的具体参数。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14.3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的参考资料仅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第六章技术规格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15、 投标报价15.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并按合同条款6.1条现场交货方式报价。15.2投标人要按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1、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15.3投标人还应详细填写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和供货范围表(统一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15.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15.5 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报价。15.5.1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实际成本、市场环境及企业自身的竞争因素、材料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在规定的招标控制价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标总报价。15.5.2 投标人的投标分项报价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劳务、材料、管理、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含吊装搬运费)、保险费、备品备件

12、、专用工具、培训、技术服务、维护、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应计取的合法取费等全部费用。15.5.3 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超过1%(含1%)的项目或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的,在答疑期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的调整采用标前调整的方式,投标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9:00之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编审单位核实,核实结果将书面通知各投标人,中标后中标造价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15.6 投标报价要求15.6.1 如果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投标价格有出入,以投标分项报价表为准。

13、招标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5.6.2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6、 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2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 投标保证金采用形式:汇票、转帐或现金。16.3任何未按第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废标处理。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等额退还。16.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等额退还。16.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

1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中标。17、 投标有效期17.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废标处理。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退还。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 投

15、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每套投标文件打印版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且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8.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18.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8.5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三份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中,且在密封袋上标

16、明“正本”“副本”字样。19.2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19.3投标人应将19.1条和19.2条的所有密封袋封装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19.4内外层密封袋均应:封口处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19.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20、 投标截止时间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4月16日9:30前送达投标邀请中指定的投标地点。20.2招标机构推

17、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拒绝接受。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22.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及评标23、 开标 23.1招标机构在投标邀请中

18、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23.3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制造商名称、投标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23.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4、 投标文件的初审24.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24.2 本项目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19、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有本项目供货、施工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3)UPS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如为代理商参加投标,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代理商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评审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4.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继续评审。24.3 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报价汇总之和

20、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报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4.4招标机构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1)未提交投标书的;2)未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或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未列出分项报价的;3)投标人未提交投

21、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涉及打分的除外);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8)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号指标)或超出“技术规格”中偏差范围的; 9) 近三年UPS运行中出现重大事故的;10) 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的。24.6 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 投标的澄清25.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

22、面形式提交。26、 投标的评价26.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6.2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5条款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交货期; 2)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付款方式和条件的偏差; 3)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生产能力; 4)货物的质量及适用性; 5)配套设备的齐全性(如需要的话); 6)投标人在买方所在地为其所供货物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7)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8)货物使用期内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9)技术规格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费及其他有

23、关服务的费用; 10)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费用; 11)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业绩及经营信誉。27、 评标细则27.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价法。评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投标报价、技术内容及商务内容等进行综合打分,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综合评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综合评分的高低确定排名顺序及中标人,若总得分相同,以技术评议得分高者排序在先。27.2 价格得分(满分60分)1)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60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计算公式为:最低报价得分=(最低投标报价/第二低投标报价)60

24、其他投标人价格得分=(第二低投标报价/投标报价)60第二低投标报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次低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27.3 技术评分(满分30分)(详见第六章)1)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带“*”的指标,如有任何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以制造厂商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将导致废标。2)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非“*”的指标低于招标文件中相应指标要求的或未提供(以制造厂商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每项扣2分,累计超过5项(不含5项)负偏离的,

25、则“技术部分”得分为零分。27.4.商务评分(满分10分)1)投标产品综合实力(3分)入围了中央政府采购和江西省政府采购UPS品牌得1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质保期承诺(3分):承诺提供三年质保期,免费上门服务,人工、配件、交通费用等全免,提供原厂服务承诺函,得1分;每承诺增加质保期1年加1分,本项最高分值为3分,质保三年以下不得分。3)技术培训、安装和验收(1分):承诺负责派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合格正

26、式签字后,进入质量保证期得1分,否则不得分。4)技术支持服务和故障响应时间(2分): 可提供稳定可靠的本地化技术支持服务,本地售后服务机构有备件库,且厂商在项目所在地有维修工程师,必须在半小时内对使用方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和维护要求做出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得2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厂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市场业绩(1分):近三年(2009年1月以来),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单独项目合同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得1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证明)注:如提供材料不实,根据投标须知规定,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处没收投标保证金。28、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28.1除按本须知第

27、25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及评委接触。28.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不正当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六、授予合同29、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29.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0 中标人的确定30.1 评标结束后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网址: )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31、 中标通知书3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

28、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的法人帐号汇至招标人账户。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1.3当中标人按第32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按照本须知第16.4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32、 签订合同3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合同。32.2中标人未如期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机构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选择其它投标人中标。32.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

29、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3 中标人如未按第5.2条规定办理,招标机构将按第16.6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三章合同基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

30、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2.2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专利权3.1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31、。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

32、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安装现场、负责吊装、负责工程安装、调试、验收及服务(交钥匙工程)。卖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

33、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6.3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34、,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8、 保险: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费已含在货物报价中。9、 工期: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书发出,接到招标人通知,次日起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10、 交货地点和安装现场10.1 交货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工业园。10.2 安装现场:按图纸安装。11、 付款方式11.1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20%货款;11.2 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40%;11.3 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设备正常运行壹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35%;11.4 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最终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满三年后,十日内无息付清

35、。12、 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2.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2.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2.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3、 质量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s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及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行业标

36、准规定。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安装、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质量合格产品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买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3.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发现以上问题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3.3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出现重大故障则应在24小时内解决,并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4 如果卖方

37、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3.5 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自试运行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且买方能正式运行之日起36个月。14、 检验14.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4.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

38、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4.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4.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承担食宿及交通费用。14.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5、 索赔15.1 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5.2 在根据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检验期和

39、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买方选择退货,卖方应将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一切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和经济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

40、3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5.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卖方应继续承担赔偿买方经济损失的责任。16、 违约赔偿16.1 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竣工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卖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且买方可选择终止合同,要求卖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1、卖方每延迟一天交货、竣工和提供服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17、 不可抗力17.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的严重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税费18.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8

4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9、 履约保证金19.1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买方提交货物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19.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买方蒙受的损失。19.3 履约保证金采用下述方式提交:1)转账。2)电汇。19.4 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20、 争议解决: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的,则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双方争执的诉讼案件。21、 违约终止合同21.1 卖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违约情况的,买方均可选择终止合同,并有权要卖方承担违约及经济赔偿责任: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1.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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