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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宾供电局2010年第五批次招标桂电生201048号 技改十、5项安全工器具试验装置标段 招 标 文 件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单位:广西电网公司来宾供电局二0一0年五月 目 录第一章 定义第二章 合同标的第三章 供货范围第四章 合同价格第五章 付款方式第六章 交货和运输第七章 包装与标记第八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第九章 到货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第十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第十一章 保证与索赔第十二章 保险第十三章 税费第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第十六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需
2、方: 供方: 需方单位 供方单位单位: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纳税人登记号:签字:签字日期:第一章 定 义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需方”是指广西电网公司来宾供电局,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 “供方”是指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四章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七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使用单位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
3、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使用单位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1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
4、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1.12 “现场”是指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3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1.14 “试运行”是指整套设备进行的试运行。1.15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1.16 “分供货商”是指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由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供货。1.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第二章 合同标的2 本合同设备
5、将用于来宾供电局2010年第五批次招标 安全工器具试验装置标段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规格: 数量: 2.2 供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要求符合需方技术规范书的要求。2.4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需方的技术规范书。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附件3。2.6 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5。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第三章 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需方的技术规范书。3.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
6、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第四章 合同价格4.1 本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 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
7、.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 万元(大写: )。4.1.3 本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为 万元(大写: )。 (运杂费包含铁路运费或公路运费及运输保险费)4.2 合同的价格表见附件4。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第五章 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大写 万元)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金。5.3.2 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 万元)做为预付款。5.3.3 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
8、后,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给供方该合同设备价格的 90 %( 万元)。 5.3.4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 10 % 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没有问题,供方提交剩余合同设备价格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给供方该合同剩余设备价格的 %( 万元)。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5.3.5 履约保证金(不含息)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5.4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合同设备交货后由供方向需
9、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收货单位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的运杂费。第六章 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 按合同规定。6.2 交货地点:按合同规定。6.3 合同生效后15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设备的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5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6.4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8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 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合同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
10、设备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 在合同设备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 合同号;(2) 合同设备备妥发运日;(3) 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4) 合同设备总毛重;(5) 合同设备总体积;(6) 总包装件数;(7)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8)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
11、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供应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存在着潜在缺陷,而需调换损坏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合同设备或部件,以最快的速度运到指定的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需方。6.8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使用单位设计、施工、调试、检验、培训、运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9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
12、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9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6.11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2 到货站(整车)/码头: (零担)
13、/码头:6.13 收货单位:广西电网公司来宾供电局6.14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广西来宾市长梅路98号来宾供电局规划建设部 莫洲 同志收第七章 包装与标记7.1 供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设备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
14、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a) 合同号;b) 目的站/码头;c) 收货单位名称;d) 设备名称、图号;e) 箱号/件号;f) 毛重/净重(公斤);g)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 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7.
1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二份。一份寄收货单位,一份寄需方,作为供需双方验收的依据。7.6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注明上述内容。7.7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8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 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9 供方或其分供货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0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部件,加
16、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锈蚀。7.11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一份,标明技术 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2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运输中如非供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
17、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损坏或丢失部份合同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7.13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需方在合同设备到货清点之后六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2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 解释技术设计。8.3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第八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8.1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8.4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
18、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5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8.6 需方有权将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8.7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8 如果供方的分供货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先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9 供
19、方应对其分供货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8.10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问题。8.11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第九章 到货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1 到货检验9.1.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或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9.1.2合同设备发运后,供方应及时赶到设备到达站(时间由供方确定),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如供方不能在合同设备到达时赶到,需方有权自
20、行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清点检验结果和记录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依据。9.2 现场开箱检验9.2.1当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合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9.2.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
21、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合同设备,所有修理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负责。9.2.3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1.2条和合同9.2.1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9.2.4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合同设备使用单位项目工程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
22、双方协商决定。9.2.5需方对到货检验的合同设备提出索赔时间,应在合同设备抵达需方指定到货地点之日起的3个月内。9.3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十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进行。10.3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1
23、1.10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10.4 本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 个月内,因非供方原因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10.5 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后,也不能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潜在缺陷是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的缺陷。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至第一次预防性试验时(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
24、7及11.3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 a+ M + c 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第十一章 保证与索赔11.1
25、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供方发运的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有关条款执行。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附件一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11.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
26、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1个月内,对于在 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合同设备,可经需方允许后另行商定期限。11.4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安装、调试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11.6
27、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1.7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11.8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4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
28、额的1.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一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9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附件一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 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
29、0条规定为准。11.10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11.11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11.12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交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7%。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30、 需方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第十二章 保 险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的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110% 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 (包括卸货)后90天止。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第十三章 税 费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
31、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并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第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4.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
32、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日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生效,将修改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4.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14.3 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
33、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14.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14.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4.6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4.7 因
34、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4.8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4.9 若14.8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已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
35、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15.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
36、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5.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第十六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16.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6.2 仲裁地点为:来宾市。16.3 由上述过程发生
37、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书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6.4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17.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17.2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3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4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7.5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
38、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7.6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7.7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者。17.8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17.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7.10 本合同一式 伍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叁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