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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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国县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喉舌,保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对兴国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作出如下管理规定。一、坚持宣传例会制度。宣传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掌握宣传动向,安排部署全台宣传任务,指挥重大活动的报道,抓好宣传报道选题,防止选题重复投入,科学编排节目播出,把好节目质量关,促进各栏目切实增强节目意识、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二、严格各种电视节目的三审制度。凡是自

2、办的新闻、广告、专题和栏目的播出,必须坚持部门编辑、部门主任和局、台领导的审稿审片制度,并由局、台领导签字方可交播。具体操作办法为:1、新闻和本台自办栏目以及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由编辑(栏目制片人)、新闻部主任和分管新闻的局、台领导审签方可播出,当分管新闻的领导因公外出或请假时,由新闻部主任负责节目终审并签发播出;2、广告和广告类专题节目必须先后由广告部主任、新闻部主任、宣传股、分管广告部的局、台领导审签后才能播发;3、本台电视剧和科教类节目等电视专供片的审定由电视台总编室主任负责审核并由分管新闻的局、台领导审签后才能播出;4、所有电视节目交播后如内容要进行修改,须经局、台领导批准,通知制作该

3、节目的部门取回节目带,修改完后领导重新审看签字,方可再交播。同时,节目时间长度必须严格执行台里规定的时间限度,超时的一律切掉且后果自负。三、严格电视节目的评审制度。每月由局宣传股组织评审人员对台内各个自办栏目进行一次审看讲评,以此达到相互观摩、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的目的,以此提升节目的制作水平。同时,对记者本台用稿按照2008年新闻中心记者用稿评分细则稿件评定标准进行打分。四、交流、引进的电视剧、电影、专题等节目,由局宣传股组织审看,且重播必须重审,做好节目长度、信号质量记录工作。审看中要根据广电总局下发的有关审看标准进行把关,如有疑点或把握不准之处,须经局、台领导审看把关,要建立谁审看、谁把关

4、、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未经广电总局批准的电视节目一律不准播出。未经局、台领导批准的节目不得交播,以保证节目内容健康,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五、严格各种节目的编排制度。节目制作部编排的播出串联单,必须经台领导批准;协调好各部室的节目播出程序,并做好节目的交接工作,防止遗漏;广告部门不得引进非专供片电视剧,其它引进的科普片等宣传资料要报宣传股,协调好节目的审查和签播事宜,未经“三审”不准播出。六、建立重要(重大)题材报告制。对一些敏感的题材,涉及宗教、侨、台等又不易把握的题材,重大的事故、涉及面较大、影响面较广的舆论监督题材,以及其它一些不易把握的题材,在采访前应先报告局、台领导,特别重大的要

5、报告局长,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访。七、严格各种资料、节目的管理。本台实行资料统一集中管理,各种音像资料由节目制作部统一登记造册并用数字DV带保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资料带必须按规定办理:即先由借用单位向资料所属部门提出要求,经过填写借用申请表(表内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借用用途,借用时间,归还时间,是否收取借用费,局、台领导意见七项内容),再报分管局、台领导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方可外借;本台人员因公需要使用资料,应填写借带卡,方可借用。借用中央、省、市领导同志视察兴国的有关资料,本台内部的须经分管局、台领导批准,外单位须经局长批准。八、加强各种宣传性收费的规范管理。凡属广告经营类的收费须按广告

6、有关收费标准和操作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宣传、各种新闻宣传资料的外借或刻录等除广告之外的收费,统一由节目制作部协调办理;规范运作,各负其责,杜绝暗箱操作,如出现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进行宣传收费或刻录本台任何音像资料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我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台所有宣传性收费如须免费,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报局长同意批准方可执行,确保所有宣传收费纳入健康、有序的轨道。九、加强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管理。新闻播音员屏幕形象、发型、服装、化妆要做到端庄大方,保持应有的严肃性。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准做广告;外单位借用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经局、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十、凡是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规定,都必须严明纪律,认真查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方案有明确处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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