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逆变器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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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包一:并网逆变器及配套设备(一)包二:并网逆变器及配套设备(二)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XHTC-HW-2012-329/1 XHTC-HW-2012-329/2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城金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8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21第五章 技术需求30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35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38第一章 投标邀请投标邀请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京城金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发

2、电示范项目的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投标。1、招标编号:包一:XHTC-HW-2012-329/1、包二:XHTC-HW-2012-329/22、招标范围:建设总装机容量为约2217.6KW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货物:包一:100KWp并网逆变器及配套设备(8台);包二:100KWp并网逆变器及配套设备(13台)。预算金额:包一:80万元,包二:130万元工期: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28日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3、投标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2)提供通过

3、年检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之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产品的性能要求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应符合“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在2010-2012年累计有20MW(含)及以上规模金太阳工程项目逆变器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原件),至少有一个10MW以上项目通过国家相关机构验收(提供验收报告)。4、标书购买须知: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中标与否均不予退

4、还。如招标文件电子版与书面招标文件有差异,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标书,另加100元邮寄费,请投标人按如下招标代理地址和账号汇款,并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回执后,招标代理将立即把招标文件电子版发送给投标人,同时也将把书面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但对邮寄途中的遗失不承担责任。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 8 月 8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日9:0017:00(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除外)。6、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8 月 29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7、开标时间:2012年 8 月 29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8、开标地点:

5、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30层9、购买招标文件地址: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B座30层邮编:100055电话(总机):010-52691999-391传真:010-52691999-370联系人: 许静涛 购买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请按如下地址办款:开户单位: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三环支行帐号:86208306771000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内 容说 明招标人名称:北京

6、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城金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联系人:李 敬招标项目名称: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招标编号:XHTC-HW-2012-329/1、XHTC-HW-2012-329/2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财政补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30层电话:010-52691999-391 传真:010-52691999-370联系人: 许静涛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投标报价: 最终报价 相关费用: 需报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等。投标货币:人民币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资格标准

7、: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2)提供通过年检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之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产品的性能要求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应符合“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基本要求”。 并网逆变器生产厂家2010-2012年累计有20MW(含)及以上规模金太阳工程项目逆变器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原件),至少有一个10MW以上项目通过国家相关机构验收(

8、提供验收报告)。投标保证金金额:包一:壹万元 ;包二:壹万元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开户单位: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三环支行帐 号:862083067710001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现金、电汇、支票。如使用电汇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保证开标前2天能到达招标机构指定账户。在开标前2天未能到达招标机构指定账户的,均视为无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 90 天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U盘(不退)电子版1份。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8 月 29 日09 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12年 8 月 29

9、日09 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30层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大厦B座30层第五会议室评 标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2.1 招标人: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京城金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招标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

10、司。2.3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2.4 合格的投标人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商或授权供应商均可投标。2) 投标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3)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4)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5)每家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2.5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

11、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 投标方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向投标方解释其中标或未中标原因的义务。4.3 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5、废标说明5.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1符合专

12、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1.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招标人不能够支付的; 5.1.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 技术需求第六章 评标方式及评标标准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二)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7、招标文件的澄清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按投标邀请函载明的

13、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视情况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以书面答复的方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8、 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8.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

14、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编制要求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或被拒绝。9.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且以之为准。10、投标文件构成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 商务标书: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法人代表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提交。2) 技术

15、标书: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描述、标书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的内容、综合说明、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3) 投标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4) 产品样本、图纸、安装示意图等。5)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详列目录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目录、页码”,以便阅读。6) 证明投标人履约能力的文件(本须知14条内容)。7) 本须知第14条内容。11、投标文件格式: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10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10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

16、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12、 投标报价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12.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 所提供设备的详细清单。2) 报所供货物的单价。3)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4) 专用工具价。5) 安装调试费用。6)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7)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9)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

17、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2.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2.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产地的已经进口的设备的国内投标,其设备的交货价格包括制造、组装该设备所使用的零部

18、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12.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2.8 对于投标报价不全,应当提交的报价而在标书中没有提交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废标。13、 投标货币13.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4、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14.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1) 要求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商同

19、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货物,投标人应出具相关产品的制造厂商正式授权【详见第五章技术需求】;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4) 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后或签署合同前后对于招标机构提出的质疑能够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招标机构满意合理的解释。14.4 招标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开标、评标、宣布中标后或同业主签署合同后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

20、现投保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以使招标机构满意的合法的证明资料,招标机构有权宣布中标人的中标通知无效,并通知业主撤销已签署的或正在执行的合同,由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机构还将对此做进一步的处罚措施。15、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 货物的产地或主要重要部件的产地。3) 货物从招标人

21、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4)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5.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

22、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16、 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6.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或2) 支票(限北京使用);或3) 现金;或4) 电汇。16.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

23、拒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现金的,无论中标与否均以转账形式予以退回。16.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16.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2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16.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 投标人行贿招标方或评标专家或试图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或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或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5)

24、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或答复质疑及澄清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及数据。17、 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3.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25、继续有效。18、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1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密封

26、和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统一装在一个密封袋中。19.2密封袋封皮上均应: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9.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一份投标一览表,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19.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9.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20、 投标截止期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27、指定的开标地点,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20.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

28、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3、 开标23.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被授权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23.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9、23.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24、评标24.1 评标委员会24.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4.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4.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4.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24.3 投标文件的澄清24.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30、部分。24.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24.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24.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24.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4.4.5条的

31、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4) 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不全的;5

32、)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投标文件正本未逐页小签的;6)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8) 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主要参数超出偏差范围的;9)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10) 不接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更正的;1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4.4.6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3、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4.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4.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4.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六章评标标准)。24.5.2.1 商务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1) 企业实力;2)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3) 银行资信证明;4) 工期的偏差情况;5) 有MW级光伏电站系统集成经验;6)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24.5.2.2 技术评审:主要评审(但

34、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1)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2) 投标货物的主要性能指标;3) 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4) 运行维护方案;5) 进度计划与安排;6) 安装、调试的要求;7)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的保证措施;8) 培训计划;9) 投标货物的经济性能指标。24.5.2.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价格调整的原则是:1) 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单独报价并

35、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它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24.6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招标方有最终决定权。25、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5.1 除本须知第24.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公布中标结果之日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但经评标委员会同意的澄清、答疑期间除外。25.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

36、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6、资格后审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合法的其它资料。27、合同授予标准27.1 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评审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具有综合评价最高的的投标人。28、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28.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9、接受

37、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9.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0、中标通知书30.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提交书面中标通知书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1、签订合同31.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1.2 未能如期签署合同的招标方有权将中标人更改为其他合适的的投标人。32、履约保证金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

38、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使用银行提供的担保文件,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应按照本须知16.3条规定的形式提交。(格式见第七章格式8)32.2如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32.1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2.2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为10000元整。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39、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

40、技术规范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知识产权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

41、、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

42、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7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43、、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 付款条件(1)合同签定后,买方向卖方提供书

44、面采购需求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2)工程完成并网调试、经发包方全部验收合格、连续供电运行15天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3)买方项目通过国家金太阳项目验收并收到全部财政资金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4)无质量和服务问题,正常使用12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所有合同款项支付均不计利息。9 技术资料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

45、货物一起发运。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 质量保证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0.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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