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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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健全制度入手,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县级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小型

2、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土地整理及水利、交通、电力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按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3、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负总责,成立镇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该办公室可与镇政府相关内设科室合署办公,负责本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小型工程建设的需要设立临时性招标工作机构。第五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二章 招

4、标第六条 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了规定的手续;(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第八条 招标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第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

5、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提交工程前期有关资料,填写相关表式(主要注明工程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情况、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等内容),由镇招标办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七)由评标委员会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确定预中标单位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九)对拟中标单位进行3天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廉

6、政合同。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招标采购网(#)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在三家以上、七家以下的,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潜在投标人过多时,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家的投标人。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各报名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应根据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工期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标

7、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投 标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出售招标

8、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9、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报价等形式。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前,应该通知有关行政管理

10、部门。邀请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对开标、评标、定标的现场进行监督。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内容。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和有关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

11、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具有相应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本镇(部门)专业人员不够的,可以到其他镇(部门)或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比较复杂、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业人员,应当从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12、。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评标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注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有法定原因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

13、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应接受镇(部门)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应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管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三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 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

14、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负有管理职能的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力,招投标秩序混乱,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投诉。第三十五条 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承包商,并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镇、部门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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