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招标文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招标文件.doc(8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E1合同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与江苏省交通厅配套使用)招标人:江苏省溧水县公路管理站招标代理: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八月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E1合同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与江苏省交通厅配套使用)招标代理(章):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二七年八月目 录说 明1第1篇投标邀请书2投标邀请书3第2篇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投标人须知修改表7投标人须知(范本)22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23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专用条款信息表25合同专用条款27第5篇技术规范31第 6 篇 工 程 量 清
2、 单32第7篇投标文件格式34第8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71第9篇 银行保函格式72第10篇 图 纸73附件 评标实施细则74说 明一、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E1合同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由本项目专用本和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范本”)共同组成。其中项目专用本是参照编制。二、项目专用本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文本,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均以项目专用本为准;对范本未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和说明的,以范本为准。对范本各篇的修改情况见下表:范 本修改说明第1篇投标邀请书格式不再采用,以项目专用本为准。 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第7篇投标文件格式第2篇投标人须知采用,项目专用本对其
3、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第5篇技术规范第9篇履约银行保函格式附 件 评标实施细则第3篇合同通用条款全文采用,以范本为准。第6篇工程量清单第8篇合同协议书格式第10篇图纸(另册)附 件评标实施细则第1篇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投标人全称) :1、 本项目经交公路政2006275号文批准实施,现决定对其进行公开招标。你单位已通过 E1 合同段的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E1 合同段的投标。2、本项目招标共设1个合同段,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预计工期:2007年9月1日 2007年9月30日,共计30日历日。 3、有兴趣的投标人,请凭本邀请书于2OO7年8
4、月23日下午14:0017:00时到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10楼1001房间)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每本人民币壹仟元(含资料费),售后不退。4、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人民币贰万元的投标担保(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现金)。5、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亦不召开标前会议。6、投标人在阅读本招标文件后,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应于2007年8月25日17:00时前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直接送交给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答疑将于2007年8月27日17:00时前传真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7、投标人必须在下述时间段
5、内,将投标文件送至南京市珠江路63-1号南京交通大厦20楼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2011室。开始时间:2007年9月11日上午9:30时截止时间:2007年9月11日上午10:00时8、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出席,未前来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将视为默认其开标结果。9、请收到本邀请书后,立即以书面方式回函给招标代理单位确认已收到本邀请书且参加投标。如果你单位不准备参与投标,亦请尽快通知招标代理单位,谢谢合作。 招标人:江苏省溧水县公路管理站 招标代理: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南京市溧水县交通路
6、73号 地 址:南京市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10楼1001房间邮 编:211200 邮 编:210002 电 话:025-57910072转1019 传 真:025-84651110 联 系 人:张飞雪 第2篇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1.1招标人名称:江苏省溧水县公路管理站地 址:南京市溧水县交通路73号 1.1工程项目名称: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合同段名称:E1合同段1.2工程说明、招标范围:详见附件1 1.3预计工期: 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30日,共计30日历日2.1本项目经交公路政2006275号文批准实施。3.5分包
7、计划:不允许分包5.1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根据对项目的了解,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考察6.1本项目招标人不召开标前会议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2007年8月25日下午17:00时招标人对质疑回复的截止时间:2007年8月27日下午17:00时10.4电子文件的媒介:光盘或U盘电子文件的内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调价函,应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附表7、附表8、附表9和资格更新资料(若有)。12.1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13.113.2投标担保形式: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开户名称: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
8、路支行银行帐号:0771501826003019014.1有无技术性选择方案:无15.1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中标人与招标人(或业主)签订合同前需按招标人(或业主)要求再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17.1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07年9月11日上午9:30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07年9月11日上午10:0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南京市珠江路631号南京交通大厦20楼2011房间(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室)17.2投标文件延后递交(若需要)的通知送达投标人的时间: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天前20.1开标时间:2007年9月11日上午10:00时开标地点:南京市珠江路631号南
9、京交通大厦20楼2011房间(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室)27.1招标人将按合理低价法27.1进行评标评标价满分得分为100分30.1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合同条款要求的数额和时间提交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其以上级别31.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32.4行政监督: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 话:025-83194524 地 址:南京市珠江路63-1号邮 编:210008投标人须知修改表在本项目专用本中,对范本第2篇投标人须知的修改如下: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3.2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修改:“如因故确需调整,应确保该调整不
10、低于其通过资格预审时的水平,且”修改为“如因故确需调整,应在投标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应确保该调整不低于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申报的水平,且”3.5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不得分包。6.3.原文见范本在原款末增加: 投标人在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7.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招标文件由范本、项目专用本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各部分组成。各篇次的内容如下:第1篇 投标邀请书第2篇 投标人须知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第5篇 技术规范第6篇 工程量清单第7篇 投标文件格式第8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本)第9篇 履约担
11、保格式(范本)第10篇 图纸(另册)附 件 评标实施细则10.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0) 调价声明函(若有)(1) 投标邀请书(原件)(2) 投标书 (3) 投标书附录(4) 授权书及公证书(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5)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6) 项目经理委任书(7)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提供格式)(8) 单价构成分析表(9) 主要材料品牌表(10) 投标书附表 (11) 资格预审后更新资料(12)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 (13) 合理化建议 以上内容都必须按照项目专用本第7篇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及备注说明编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但表格可以按同
12、样格式扩展。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格式所列的内容,但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10.3原文见范本在原款末增加:且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10.4原文无增加10.4款如下:投标人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的载体及电子文件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电子文件在载体外表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合同段号。将所有的文件放在一个文件夹里,文件夹的名称为单位全称。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与正本文本不一致时,以正本文本为准。11.7(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调价函必须采用项目通用本规定的格式,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并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要求逐页签署;提供调价后的报价
13、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调价函应置于(装订或夹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封面的后一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不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调价函无效。11.7(2)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一份投标文件只允许一次调价。经确认调价函多于一个的,开标现场即按废标处理,不再唱标。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的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时按废标处理。11.8原文无增加11.8款如下:不可预见费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列入合同投标价的一项款额,作为工程不可预见和自然不可预见的预备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700章小计的8%计列,另增加不可预见费与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700章小计之和的1%作为安全生产费,以
14、上各项统称为暂定金额,并计入投标总价。不可预见费由业主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11.9原文无增加11.9款如下:安全生产费使用前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及相关有权部门验收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发生额,经业主审核后,据实支付,最高限额为工程量清单中所报数额。13.2.(1)原文见范本删除最后一句话“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13.2(2)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修改:“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号上或提交给招标人,”修改为“投标人应确保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招标人的转帐支票、银行汇票能划拨到招
15、标文件指定的帐号上,”13.4原文见范本原款全部删除。13.5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未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退还。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予以退还。14.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基本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本工程不考虑选择性方案。15.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文件的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合同段号及投标人名称。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中标人在与招标
16、人(或业主)签订合同前需按招标人(或业主)要求再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15.2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调价函(如果有)、投标书、投标书附录、经公证的授权书、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项目经理委任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分析表、投标书附表及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上逐页在其右下角小签(签署全名或姓),不得用签名章代替。15.3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修改:删除“授权代理人”字样15.4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拉杆夹、夹杆夹等可拆换内页的装订形式。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
17、连续页码。招标人对由于装订松散或人为拆换而造成的内容丢失和变更及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6.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封入单层封套中,封套封口处要加贴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封套上要有“正本”、“副本”标记。电子载体应与正本封在一个封套中。投标担保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给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无需密封)。16.2(2)原文见范本将合同号改为合同段号20.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招标人将按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或按17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18、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已准时前来参加开标活动,但未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其身份时,也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20.2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邀请行政主管和纪检部门监督和公证机构进行公证。20.4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开标时首先由招标人、投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共同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19、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密封完好的各投标文件(密封性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废标,不予拆封,现场退还投标人),进行开标完备性检查。投标文件通过开标完备性检查的条件是:(1) 提交了投标担保; (2) 投标书中填写了投标总价;(3) 投标文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供了经公证的授权书,并且公证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4) 调价函(若有)不多于一份。之后,招标人宣布开标完备性检查情况,未通过开标完备性检查的投标文件当场宣布为废标,不再唱标。20.5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对通过开标完备性检查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投标人名称、工期、投标价(以投标书中的大写总价
20、为准)、标底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开标会上宣布废标的各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于开标会议结束后现场领回投标担保。未经宣读的调价函(若有)或调价函未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或放置,该调价函均视为无效,按原报价进行唱标和评标。22.1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修改:“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和算术性修正。”修改为“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复查、符合性检查和算术性复核。”22.2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修改:“投标人资格如果低于资格预审水平、”修改为“投标人资格如果低于资格预审时投标申请人
21、申报的水平、”。22.3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检查的条件是: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单位公章;(b) 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 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2)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调价函(如果有)、投标书、投标书附录、经公证的授权书、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项目经理委任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2、、单价构成分析表、投标书附表及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逐页在各页右下角小签(签署全名或签姓),且不得用签名章代替。(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 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b) 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c) 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d) 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e)开标后投标人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担保必须确保能划拨到招标文件指定的账号上。(4) 投标文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则应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满足下列要求:(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
23、笔签字,不得用签名章代替;(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原件;(c) 公证书应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和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公证; (d)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经公证的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5)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6) 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若有)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下列要求:(a) 未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调价;(b) 调价函中无附加条件。(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有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22.4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由于招标人随招标文件已
24、向投标人提供了电子版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只需输入单价,即能自动生成合价、汇总价。因而,只要投标人遵照上述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就无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繁杂的算术性和工程量偏差的修正,只需对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做下列复核审查(以下简称“算术性复核”),若复核中发现:(1)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号、细目、数量、运算定义等的任一项进行了修改;(2) 投标人破译了招标人提供的电子工程量清单密码,自行编制了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该投标人的评标价亦不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23.1原文见
25、范本将“算术性修正”修改为“算术性复核”23.2原文见范本增加(7)如下:(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4原文见范本原款部分内容删除、修改:24.1 删除(1)、(3)、(4)24.2 删除(1)、(3)、(4)、(5)、(6)24.3原款修改为:对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不足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不够完善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评标委员会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最终评审。26.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通过开标完备性检查和算术性复核后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或专项不可预见费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
26、、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26.2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27.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招标人将按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评标价满分得分为100分27.2原文见范本原款全部删除27.3原文见范本原款全部删除27.4原文见范本原款内容全部删除,修改后内容见“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E1合同段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28.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复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评标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30.1原文见范本原款修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
27、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为支行或其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31.1原文见范本原条款修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业主要求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并按本须知第30.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1.4原文无增加31.4款:中标人必须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0651号文的要求,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签定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出具缴纳保障金的证明.附件1 工程说明一、工程概述南京市溧水县县乡道安全保障工程E1合同段主要招标内容为:
28、云晶线、城北线、群锶线、张溧复线、柘湖线、塘铜线、淳溧线1、淳溧线2、白袁线1、白袁线2、沙上线1、沙上线2、方朱线1、方朱线2的防撞护栏、标志、警示桩、界桩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二、工期计划工期为2007年9月1日 2007年9月30日,共计30日历日。附件2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
29、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
30、;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
31、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更新,未更新的将暂停其使用信息系统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第七条 设区的
32、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33、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相关内容的
34、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
35、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
36、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特殊情况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员更换的同本款。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五)
37、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七) 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下同)。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一)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二)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38、,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六) 履约期间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三)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经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
39、事故的;(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 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
40、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将履约考核结果分地区、分项目类别汇总公布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上。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
41、)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度在江苏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一)前半年度在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
42、人对待;(二)最近一年内在江苏交通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三)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未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建立信用档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一般)级对待。第二十四条 投标
43、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一)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正常工作的;(二)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三)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五)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六)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七)有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被确定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三)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