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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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宁波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招投标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1附件: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2、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并单列“招标专章”。 不设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增加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并单列“招标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第四

3、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的“招标专章”包括招标事项和招标初步计划。 ()招标事项列为“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活动2的具体招标范围及估算金额;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4.其他规定的内容。 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事项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二)招标初步计划列为“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拟发包数量,或拟划分标段的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 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其理由; 3

4、.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4.其他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应明确评标专家专业特长、水平等特定要求。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方案(招标专章)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 3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六)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该按照以下条件与标准核准招标方案(招标专章):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家,不能形成有

6、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家,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家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 4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百分之十),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

7、、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下。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3.本单位具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含中级)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 5括1名在本单位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

8、师;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涉及专利权保护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招标方案(

9、招标专章)的核准程序: (一)国家、省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申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各县(市)、区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 6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申报,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拟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五

10、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批准(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之前,建设单位需要先行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单独报送该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方案,并应在其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招标专章”中予以说明,报告其招标实施情况。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应依据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中载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11、。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设立“招标专章”,或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于审批、核准或转报之前要求其作出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单列“招标专章”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 7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专章”的核准或初审工作。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申请报告)中载明以下条款:“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该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

12、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同时在本部门和“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故需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作出变更的,应依照本规定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办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办理登记手续。如发现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监

13、督检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 8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该建设项目招标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 波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宁波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9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名称:采购细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不采用招标形式1、2、3、1、2、3、1、2、3、1、2、3、1、2、3、1、2、3、1、2、3、说明: (核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10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 招标 办法 通知抄送:市各有关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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