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门诊协议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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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服务协议书甲方: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 为保证全市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50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如下协议(门诊所室中门诊分所室如财务收支不是一个账户,要另签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

2、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乙方要实行独法人负责医保工作,并制定机构和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度;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数据;甲方有权查阅复印参保人员的门诊诊疗用药登记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就医人员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

3、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五条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的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就医流程、药品、治疗、化验和检查项目价格向参保人员公布,以方便患者就医购药,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甲方对乙方要进行不定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医保系统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

4、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网络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二章 就 诊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或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做到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五相符,从严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的使用要有依据、使用品种要科学,联合使用要依据,普通感冒、麻诊、水痘等病毒性疾病不宜使用抗菌素。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原则,执行门诊外配处方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5、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自事故认定起10日内通知甲方。本协议执行年度内乙方三次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第十条 乙方要为管辖地参保人员和临时就诊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检查及购药时应认真审查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审查人证是否相符,因冒名顶替或无效证件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要为管辖地参保人员建立健全身体健康档案,按期走家入户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对一些长期用药人员给予指导用药。(三)

6、乙方要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对每日就诊参保人员作详细的登记。(四)乙方要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主指需输液治疗的患者),对初诊参保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手册),写清就诊时间、就诊科室、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印象或诊断、处理意见,医师签名(要签全名,字迹应清晰易辩);对用药和治疗均要记录,可作以后医疗纠纷和医保报销等参照凭据,因门诊病历记录不全或无记录在日后给医保基金造成流失,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基金流失的3倍,在年终考核扣3分。(五)乙方要对门诊用药治疗后的处方进行整理保存,严格按处方制度管理规定办事(不得用药不开处方,开处方要项目齐全并经医师签字),如发现因处方问题造

7、成医保基金浪费流失,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基金流失的5倍,在年终考核扣5分。(六)参保患者需外配处方须由门诊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并加机构公章;参保患者持外配处方来本门诊购药,处方须有药师审核签字,分别管理、单日独建帐,依照审核外配处方调剂。(七)乙方要为参保患者提供24小时服务,保证中午和夜间有值班人员服务。第三章 药品管理第十一条 乙方要积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落实工作,让参保人员真正享受到医改制度带来的实惠。保证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规定的备药率。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分区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参保人员持IC卡支付处方药应留有

8、处方,处方应和打印的门诊结算单一并装订,以备审查。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到乙方购药,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购药。第十四条:乙方在为甲方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专用处方配药时,要严格依据定点医院医师所开据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处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给予配药,在处方上填写清楚单价、金额及划价人和药师的全名,在结算联上加盖印章,并进行登记取药联应填写患者姓名(取药联处方保存两年)。不准虚开报销金额,如需补打报销收据要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并经甲方待遇审核科签字方可补打。违规者查实一例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200-500元,在年

9、终考核酌情扣2-5分。第十五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的按处方购药的请求,若认定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购药。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持处方到乙方购药,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购药时,应告参保人员到其他医院或药店进行调剂。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乙方购药后,乙方应打印消费票据以备核查。若需要参保人员支付现金(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现金支付),乙方要开据现金收据。第四章 费用给付第十八条 乙方按规定每月1-5日向甲方上报刷卡数据,6-20日审核 、支付费用。上报方式为U盘拷贝或邮件上报。第十九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

10、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药品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方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条 乙方有义务对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查询、政策解释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上报刷卡数据审核的费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违规金额和在年终考核酌情扣分:(一)向参保人员以物代药等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以物代药的金额5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情节严重的中止服务协议,建议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的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出售假药的金额5倍;并中止服务协议,建议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二)使用参保职工个人帐户资

11、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得刷卡销售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及生活用品等);不得同意参保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更不能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个人帐户。(三)乙方严禁摆放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年内第一次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首先暂停医保刷卡系统;其次对已发生销售的费用给予追回;其三从结算费用中扣除1000元,其四在年终考核扣10分。年内第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医保刷卡系统,终止服务协议。(四)乙方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发票或用其他方式帮助参保患者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有权首先对已发生套取的医保基金给予追回;其次在结算费用中扣除1000元;其三在年终考核扣5分。(五)为参

12、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变相加,经查实者,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费用的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六)对药品不进行明码标价或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经查实,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200元,在年终考核扣2分。(七)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造成医保基金流失2倍,在年终考核扣2分。(八)甲方对药品及其它商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盘点等进计算机系统管理。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第二十二条 乙方要加强医保网络信息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万无一失,严格遵守甲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医保网络无专人维护、管理、在医保专用机上

13、安装游戏软件和上网,造成数据丢失或影响网络安全的,甲方有权首先关闭刷卡系统;其次从结算费用扣除损失医保基金3倍,其三在年终考核扣10分。(二)有提供虚假数据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虚假数据基金3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三)医保专管人员未经医保中心培训上岗、其他工作人员随意操作医保刷卡的,发现一例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四)不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擅自对参保职工医保卡修改密码的,造成参保职工医保卡上资金损失,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医疗技术出现医疗责任事故的,在年终考核酌情扣3-5分。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将年终最后

14、一次(一般指12月)的费用作为年终考核服务保证金,待甲方年终考核后根据服务协议考核,综合考核平均分不低于90分的,予以全额支付,否则,相应扣除保证金。考核办法按晋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

15、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第三十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自愿可以续签本协议。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矛盾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协议相同。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乙方: 医院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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