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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项的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公司和施工企业的各项目部、设备供应商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公司自有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施工企业所承揽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人员的限制,凡具备
2、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信誉良好的个人等均可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二、 招 标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切招标活动;(二)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相关评标原则,有权选定中标单位和确定中标价格。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第六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公司所成立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具体实施;(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定;(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
3、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八)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三、 标 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公司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第八条 标底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第九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四、 投 标第十条 施工企业、设备生产企业在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4、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有投标材料并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五、 开标 评标 定标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主持进行。第十三条 由公司招标投标委员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天内,中标单位应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