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不含远郊地区一般建制镇居民房屋建设) 一、受理:二、审查与决定:三、制证和送达:四、审批流程: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不含远郊地区一般建制镇居民房屋建设)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改建、扩建(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2)书面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3)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收复印件
2、);(4) 建筑跨度超过6米、总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建筑,应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1/500总平面图3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图、图纸目录各1份)1套,按A4规格折叠;(总平面图应已现状地形图为底图制作)(5)按规划意见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函件及批准文件;(6)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所(或其他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尺寸证明; 2、原址翻建(原使用性质、原位置、原尺寸面积、原高度的单体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2)书面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共有产权的需所有产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公证机关公
3、证;(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收复印件);(4)原产权人过世,房产已办理遗产继承但产权证未更换的,应提供原产权人死亡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产权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并以原产权人名提出申请;(5)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6)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的由市、区房地局房政部门出具证明1份(如发生产权纠纷,由市、区房地局房政部门负责);(7)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所(或其他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尺寸证明;(8)建设项目建筑跨度超过6米、总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建筑,需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4、(1/500总平面图3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图、图纸目录(注明工程造价)各1份)1套,按A4规格折叠;(9)为确保私有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建设项目申报应由产权人本人办理。如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在协助委托人办理申请时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10)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11)建设工程涉及相邻产权人利益的,需提供相邻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3.装修工程(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2)书面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3)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各1份;(4
5、)房屋有租赁关系的,须持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件;(5)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的由市、区房地局房政部门出具证明并负责产权纠纷1份;(6)私有房屋装修时须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7)私有房屋装修时为确保私有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申报建设项目应有产权人来办理。如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在委托他人办理时,需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出具公证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复印件),方可由被委托人代办。(8)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1/500总平面图3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彩色效果图、图纸目录各1份)。按A4规格折叠;(9)两层以上房屋,须备房屋装修前的近期现状彩色照片1张;(10)图纸无设计资质的
6、,应有市、区房地局鉴定站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评定书。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工作程序: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对经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7、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二、审查与决定:(一)实体审查1经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3符合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4绿化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5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和河道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
8、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6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二)形式审查人防、消防、环保、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对依法需要经其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三)其它需要公示、听证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管理部门
9、。工作程序: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决定。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工作程序: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四、审批流程:1.自有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表1)2.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