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察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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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州市招投标监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强化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保市府办2010219号)和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定办发2008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建设等招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各类招投标活动),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在实施主体不变、责任主体不变、监管主体不变(“三不变”)的前提下,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机构、统一活动场所、统一

2、专家库管理、统一中介机构监管、统一电子交易平台、统一监管运行程序(“六统一”)的原则,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第四条 各类招投标活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州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督促检查各类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不变”、“六统一”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各类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三)受理对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四)指导招投标管

3、理中心的招投标工作,并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开展监察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定州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管理、监察等各项工作制度。第三章 监察内容第六条 监察的主要内容:(一)各类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使各类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公平进行;(二)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是否按要求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内进行;(三)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及重点环节是否合规;(四)各类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软件、专家评委选取、电子监控和屏蔽等系统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五)各类招投标活动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否合规合法,对中介机构监管是否到位;(六)“专家库”管理是否规范

4、,入库专家评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是否定期更新,对有不良记录的专家是否做出处理;(七)招投标信息是否在规定的媒体发布,公告时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四章 监察方法第七条 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类招投标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投诉举报受理、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运行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监察。(一)运行程序监察。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档案、回访竟标人等方法,对代理公司的选取、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结果的公示等过程的合法性及贯彻“六统一”原则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键环节监察。依据各类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具体招投标项目

5、或资金数额,重点对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文件的制定、资格预审、专家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及履约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监察; (三)投诉举报受理。招投标管理中心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窗口,对涉及各类招投标和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专项检查。定期对全市各类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规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八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并依照党政纪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一)对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未按程序公开,而采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二)为招标人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擅自违规设定前置条件的;(三)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或者弄虚作假与投标人和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收受他人钱物、礼品馈赠、宴请及强行拉赞助、推销产品或提供强制服务的; (六)拒绝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九条 本招投标监察实施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招投标监察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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