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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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第五条 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

2、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八条 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

3、案。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4、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5、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2、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

6、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4、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5、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第三章 投标 第十

7、九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8、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施工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

9、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相关招投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依

10、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个工作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站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含十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投诉人对答复

11、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

12、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合同管理站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

13、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下内容是某公司的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机国际设计研

14、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 公司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

15、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第六条 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第七

16、条 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 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对所在地

17、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第九条 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十条 招标前期监督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

18、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四)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委托监督的应于资

19、格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十一条 开标监督(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

20、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第十二条 评标监督(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

21、管。第十三条 定标监督(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公司批复进行确认;(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十四条 对合同签定的监督(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22、的监督(一)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监督方式第十六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监督,也可以委托监督。第十七条 委托监督应当下达招标监督委

23、托书(见附件)。上级监察部门既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也可以委托异地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进行转委托。第五章 监督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监督档案管理,招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招标监督资料包括:(一)招标前期监督报告和招标监督报告;(二)招标监督委托书(委托监督)。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在招标监督项目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第二十条 廉洁合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第

24、六章 惩处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二)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25、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26、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招标管理有关廉洁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招标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监察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附件:*公司招标前期监督报告项目名称: 编号200-号招标内容招标形式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符合有关要求 不符合有关要求招

27、标监督单位公司 分、子公司 基层企业招标监督方式自行监督 委托监督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职务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专家总人数项目单位专家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前期监督内容监督情况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是 否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是 否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有 无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是 否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是 否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

28、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是 否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是 否存在问题情况说明监督建议总体评价监督人员单位及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时间附件:*公司招标监督报告项目名称: 编号200-号招标内容招标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开标监督内容监督情况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是 否投标人是否在符合规定时间递交标书是 否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 否实际参加投标人是否符合上级单位(或本单位)批复的投标人短名单是

29、 否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是 否开标地点开标方式采用一步开标法的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采用二步开标法的开标时间第一步开标年 月 日 时 分第二步开标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情况公司等家参加了设备的投标(具体投标人名单附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招标项目处理说明评标监督内容监督情况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是 否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有 无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是 否废标处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废标原因定标监督内容监督情况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是否充分听取招标领导小组定标会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定标是 否招标

30、领导小组定标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是 否其他事项监督内容监督情况异常情况说明和处理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有 无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是 否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有 无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组成、身份及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有 无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有 无存在问题情况说明监察建议总体评价预中标单位中标项目报价(万元)综合得分排序监督人员单位及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时间填表说明:1.监

31、督报告的内容可以按照招标监督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加;没有内容的栏目要填写“无”;2. 监督人员必须在监督人员栏目签字。附件:廉洁合同项目名称: 招标(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丙方(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同意,三方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和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

32、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五)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

33、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丙方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丙方遵守执行。(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

34、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五)乙方发现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甲方、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甲方、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二)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

35、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丙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丙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丙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五)丙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

36、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四、违约责任(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退回其投标;对中标的乙方,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撤销中标决定,或一次性扣罚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公司系统各企业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三)丙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丙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五、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本合同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盖 章:_签字日期:_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盖 章:_签字日期:_丙方(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盖 章:_签字日期:_附件:招标监督委托书 编号:X X X XX X(受委托单位名称):根据*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单位派监督人员参加对 项目招标的监督,并按时上报招标监督报告。委托部门(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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