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质疑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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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招标项目的质疑招标公司: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公司组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采购人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1、修改招标文件的发布形式和途径的有效性;2、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的有效性;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2、都做出“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文件并没有加盖该公司有效的印鉴,属于非正式书面形式的通知。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是否有效提出质疑。另外,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没有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3、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途径是否有效。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是无效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招标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对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的修改,而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1年7月21日,不符合法律对修改招标文件时间的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修改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要求的时效,因而,招标文

4、件的修改是无效的。此外,招标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我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活动进行准备,可能导致我公司在竞标中失败。另外,我公司已于2011年7月19日付出项目投标保证金,即万元人民币,而招标公司的修改文件通知是在我公司汇款之后到达,若我公司不参加竞标,将会损失保证金。因而,招标文件修改后,不论我公司是否参加投标活动,都将承受潜在或实质的损失。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招标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质疑人: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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