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体投标、承包及其合同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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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联合体投标、承包及其合同管理要点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毛永群 顾晓萍摘要:本文论述了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形成和特点及其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处理。通过实例回顾,介绍对其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操作实务,供同仁们参考。关键词:联合体投标、承包、联合投标协议|、合同管理1、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形成、要求和特点所谓联合体投标、承包,它是建设工程投标、承包的一种特有模式。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它不是由几家单位对其某一部分分别进行独立投标、承包,也不是由一家单位对整个项目进行独立投标、承包,然后依法分包,而是由几家单位通过协议方式联合起来,对整个项目进行共同投标、承包。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从工程投标之前讲

2、起。一般情况下,大型复杂项目,不但工程量大,而且往往涉及的工程类别也较多。从目前承包企业的资质状况和施工能力来看,只有少数集团性企业才能具备多类别资质和独立承包这类工程的实力,而更多的施工单位,虽然主营类别实力很强,也只能承担整个项目的部分工程量和工程类别,不具备独立投标、承包的资格和能力,因此而被拒之独立投标大门之外。但是,如果他们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力状况,自愿地联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一个联合体投标,就有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获得承包权。这样,便形成了联合体投标、承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承包是我国现行法

3、律所允许的,是符合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实情的。对于招标单位来说,可以更大范围择优挑选承包单位,对于联合体的各方成员来说,无疑提供了对大型复杂项目参与竞争的机会。但是,对于联合体投标、承包,国家法律也是有其原则要求的。其一:“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是对联合体投标、承包的资质限制性条件,和其他模式的投标、承包的资质要求一样,必须严格执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最低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拟承包项目相应的资

4、质,而不是其中有能够满足其资质要求的单位即可。否则,将因不满足其资质要求而废标,实现不了联合体承包。因此,联合体在形成之前就必须注意这一点。其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没有提交此协议,就不能被认定为联合体投标,自然也谈不上联合体承包。有了此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共同签订合同,就不是以一家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不是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成员与招标人在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这是联合体承包合同区别于总承包和平行承包

5、合同的重要标志。否则,招标人无法就整个项目要求联合体各方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看来,联合投标协议,既是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向招标人就拟承包的整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既明确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又表示相对于招标人是一个整体。而共同签订合同,则是联合投标协议的延伸,它既表示联合体无论哪一方成员,承担什么工作,工作量大小,不但互相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相对于招标人来说,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又表示各方的法律责任是连带的。其三:联合投标协议必须是各方自愿的,而不是受他人(主要指招标人和相关有权部门)强制形成的。自愿,本是协议的一个重要属性和原则,联合投标协议自然也不例外,否则,无

6、论对于招标人还是投标、承包人来说,都是不利的。首先,对于招标人来说,将人为地限制了招标对象和范围,不利于择优挑选承包人;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势必影响平等竞争,而对于联合体本身来说,一旦中标,他们对承担连带责任不会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联合体各方成员之间的大量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就很难到位,不利于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纵观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基本要求和与其他投标、承包模式的比较,不难看出,联合体投标、承包模式有以下特点:(1)对于招标人来说,可以更大范围择优挑选承包人。它与平行承包模式比较,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管理工作量和协调工作量,对承包方的违约,不但可以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有可能通过追究其他成员的连

7、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2)对于联合体来说,无疑增加了投标、承包大型复杂工程的机会,即所谓合而为一,各方受益。同时,与平行承包模式比较,也增加了连带责任和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量,体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与总分包模式比较,联合协议与分包协议不是一个层次上的协议 ,联合协议是联合体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既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又是对招标人的共同承若。而分包协议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总分包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两者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的范围也不一样,前者是就整个工程项目而言,而后者只是就分包工程而言。概括起来,一份标书,各方参投,协议联合,寻找商机,一份合同,共同签订,分

8、工合作,责任连带,工作有别,地位平等,成员之间,自行协调,这是联合体投标、承包模式区别于其他投标、承包模式的显著特点。2、联合体承包模式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提供了基本模式和思路。经过多年的实践,当事人各方对常见的承包模式和方式的合同签订及其管理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这里不作详述。但是,由于联合体承包模式的特殊性,它与其他承包模式虽有相似之处,却有原则区别,再加上这种承包模式并不多见,因此,对其合同管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值得一提:2.1关于中标人(承包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联合体在投标实务中,虽然他们共同参与,但在开标时,多数推荐

9、一个代表陈述投标文件,但这决不意味着他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投标人,而实质上他仅仅是联合体投标的一个成员,中标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往往容易误将这个成员作为中标人,忽视了联合投标协议的成在。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仍然不能完整地、准确地掌握联合体承包模式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又往往习惯地不是按总分包模式,就是按平行承包模式签订承包合同。看起来,这似乎仅仅是操作方式欠妥,而实质上是改变了承包主体和承包范围,是关系到承包主体完整性和合同体系涵义一致性的原则问题,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对连带责任和分包规定)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切不可疏忽,必须按照法律对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2.2关于联合协议及其补充

10、问题就其联合协议的本身属性来讲,它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业主和监理的合同管理是以承包合同为对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协议似乎不在业主和监理的合同管理范围。但是,从联合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来看,它不但是明确各方工作和责任的依据,而且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对招标人的共同承诺,必须将它列入合同管理的范围。联合体中标进场后,应向监理方提供包括联合协议在内的完整的投标文件,监理方应根据协议内容和投标承诺督促他们履行。同时,建议业主,在与联合体签订合同时,应将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写进专项条款,以便对照执行。然而,联合协议形成于投标之前,对于投标工作来说,容易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到了

11、施工阶段,难免会有未尽事宜需要解决,特别是联合体成员之间大量的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例如: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编制、会审及其实施问题、安全、文明工作的统一部署管理问题等等。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常见的平行承包模式,由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关系,其大量的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是通过业主和监理来组织实施的。而联合体承包模式,由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了他们的连带责任,他们相对于业主来说,是一个承包整体。因此,这些工作自然而然应由他们自行解决。作为业主和监理,有责任督促他们做好上述工作,作为联合体各方成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联合协议。整个施工过程,联合体始终是以联合协议维系着的。

12、因此,这个协议越明确、越具体,就越有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合同履行。更为切实的是,在联合体成员当中,需要他们推选一个既有全局观念,又有较强协调管理能力的代表,来牵头组织各方成员共同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使其正常有序运行。否则,很有可能变相成为平行承包模式,形成各自为阵,互不协调,而影响整个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2.3关于工程分包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论哪种承包模式,对于工程分包,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应在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出现尚有少量工作在承包合同中事先没有约定,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分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总包单位拟定的分包单位除了应满足资格审查等要求外,还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13、。而作为联合体承包模式,无论哪个成员提出需要对某项工作进行分包,不但要满足上述要求,而且还要经过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同意,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分包。其道理有两条:首先,如前所述,作为整个项目施工合同的承包主体是联合体,而不是某个成员,联合体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具备独立承包资格,自然谈不上拟定分包。严格意义上讲,不要说就整个项目而言,哪怕就是他所承担的那份工作和责任,也不是独立承包主体。虽然这个成员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相应于平行承包模式的那份工作和责任,但是,平行承包模式是对该份工作的独立承包(只是独立承包范围的大小而已),具备了独立承包的主体资格,他可以对少量工作按规定进行分包。他与联合体的某个成员相比

14、,就如同一个较小的法人和一个较大法人的下属机构。因此,联合体的任一成员需要分包,只能以联合体的名义按规定分包,而不能以某个成员的名义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另外,由于联合体承包模式有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要求,联合体成员所提出分包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在其他成员连带责任范围之内,一旦分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可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影响。无论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业主和监理不但要按照合同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很有可能追究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所以,无论哪个成员提出分包,都要提交其他各方成员共同商讨研究,其他各方成员也有责任和义务从全局的利益出发,对此类议题作出慎重的决定,以免影响整个合同

15、的顺利履行。3、联合体承包及其合同管理实例回顾早在2003年,笔者就曾遇到过联合体承包及其合同管理的实例,现回顾于后,供同仁们参考。建设单位:A市排水管理处。施工单位:A市市政总公司、A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B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联合体。工程名称:A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工程规模:日处理污水十万T。该项目主要涉及的工程类别有:市政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工程类别的一级资质。而在当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类别一级资质的单位确实不多,而A市市政总公司、A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B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分别具备各自主营类别的一级资质,

16、而且他们的技术经济实力都很强,虽然他们都不具备独立投标的资格,但是,他们自发地通过协议方式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结果依法中了标。笔者时任这个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进场时,建设单位的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即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笔者在查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时发现,上述三家施工单位有联合投标协议,应是联合体投标、中标。但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人却不是这三家联合体,而是开标时代表联合体陈述投标文件的A市市政总公司。笔者认为,这是关系到中标人(承包人)的合同主体问题,对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有很大影响,应予以纠正。于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这一问题,得到了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他们立即与招标代理

17、单位联系,并经有关专家复议,确认笔者的观点是正确的。结果将中标人改为A市市政总公司、A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B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联合体。可是,由于他们以往未曾遇到过联合体投标、承包这种模式,到了签订合同时,又有些无所适从。先是想和项目主要类别施工单位A市市政总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再由A市市政总公司与其他两家分别签订分包合同,又觉得与改了的中标人不相符合。后来,又打算与三家联合体成员分别签订合同。我们再次中肯地提出看法,首先,肯定了他们放弃与A市市政总公司一家签订总包合同的想法是正确的,因为他不具备独立承包该项目的主体资格。如果跟他一家签订总包合同,他承担不了整个项目的施工责任。再说,他与其

18、他两家分别签订分包合同,一是他自身没有独立承包资格,自然不能对外分包;二是该项目应由其他两家完成的工程量占了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也是不允许的,三是他们之间的平等联合关系,变成总分包关系,与联合投标协议不相符合,四是作为分包单位向业主承担的连带责任,仅就自己分包的工作而言,而不是象联合体承包模式那样,各个成员得向业主就整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与各个成员分别签订合同,即变为平行承包,与当初的招标文件不相符合,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招标的,而不是将这个项目按工程类别(标段)分别招标的。再者,如果分别与他们签订合同,不但各成员之间体现不了连带关系,自然谈不上连带责任,而且与联合投标协议不相

19、融合,同样不利于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而如果与他们三家在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不但能使整个合同内容的涵义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大大减少业主、监理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量,有利于促进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统一、相互督促,有利于整个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通过我们的解释,业主明白了共同签订合同的道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到了施工准备阶段,联合体成员之间在配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还是依据相关法律和他们与业主共同签订的合同一一解决了相关问题,使他们实现了对联合体承包合同从不自觉履行到自觉履行的顺利转化。开始,各个成员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都只是从他们各自承担工作的角

20、度编制,没有从整个项目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结果在平面布置和时间、空间安排上出现了较多矛盾。例如,房屋建筑的临时设施拟搭在即将预埋的管道上面,设备安装的时间虽然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但不满足市政工程的要求;厂区道路下面的管道没有提前考虑预埋等等。我们认为,这些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主要是他们对联合体承包的要求还没有搞清楚,互相缺少沟通、配合、协调和统一,对图纸、方案没有会审,基本上还是各自为阵。这样,势必影响整个合同的顺利履行。于是,我们首先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结合对照合同约定,使他们意识到:既然是联合体承包,联合体就是一个项目的承包整体,就得实实在在地联合起来。从

21、整个项目的实际出发,合理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个成员必须识大体,顾大局,以局部利益服从整体需要。否则,将一方有错,各方受损。而相互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统一工作,不再象平行承包模式那样,可以依赖于业主和监理的组织,需要自行解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建议,他们民主推选了主要类别施工单位,A市市政总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他们的牵头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统一管理,很快使现场工作走上正轨。他们重新整合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并作了相应调整,三家单位技术负责人还进行了会审。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既满足合同要求,又能与现场实际相符。在实施中,他们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督促,出现了各项工作井然

22、有序的好势头。在以后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等工作安排上,基本没有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推诿的情况。特别是在质量和安全文明管理方面,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多次检查,均得到好评。 对于工程分包问题,在监理提醒和要求下,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在申报分包之前,首先提交各成员讨论研究,获得一致同意,而且所有成员对任何一方选择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管理也很关心。特别是安全、质量和工期问题,他们非常敏感。因为,他们深刻地意识到,所有分包工程,都在他们连带责任范围之内,都与他们有一定的利害关系。A市市政总公司对生化池和二沉池的抗拔桩施工按规定分包后,分包单位在静压第一根试桩时发生了意外,预制桩混凝土强度明显

23、不足。我们在组织大家分析质量问题原因时,B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桩基工程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积极主动地帮助查找可能出现问题的每一个环节,最终查出:由于预制桩生产厂家夜间调度时误将龄期只有8天的4根桩混于大批出厂桩中所致。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一些桩身外观质量问题,紧密配合A市市政总公司修定了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方案,为尽快恢复桩基施工做了大量配合工作。由于我们抓住了联合体承包模式合同管理的关键,也就掌握了其主动权。不但有力地促进了各个成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和统一,而且大大减轻了业主和自身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量,使整个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和满意。注:毛永群,工作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0512-65766337顾晓萍:工作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联系电话:0512-6576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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