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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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编号:工程名称: 招 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日期:2013年月日目 录投标邀请书 2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4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4二、 投标须知 5第二章 合同格式16第三章 技术条款 21附 件 2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投标人):1 招标条件受的委托,对 进行邀请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投标。2 招标范围,号梯载重为kg),号梯额定速度m/s;号梯额定速度均为m/s。3 工期: 。4 投标人资格

2、要求3.1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或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3.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联合体。5 招标文件的获取5.1 请于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上午(北京时间,下同)10:00 时至 14:00 时,下午15:00 时至 19:00 时,在()持本投标邀请书并携带有效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正本或副本原件(或经法律公证部门公证过的复印件)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5.2

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售后不退,谢绝邮购。6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月日上午 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013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确认。注:标书一经售出,不论投标方出于何种原因不参与投标,标书费概不退还。7 联系方式招标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2013年 月 日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内 容说明及要求1.1工 程 名 称建 设 地 点资 金 来 源22 招 标 范 围34 质 量 标

4、 准合 格45.1工 期交货及安装 地 点工地现场57.2.1投标人的资质具备以下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或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67.2.2投标联合体要 求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7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份,副本 份820.1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日期: 2013 年 月 日;截止时间:时 00 分(北京时间)916.1投标有效期限 天(日历日)1019.1投标文件递交地 点:详细地址:1123.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日期: 2013年 月 日;开标时间: 时 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址:1229.4评 标 标 准

5、综合评估法13投标保证金元整(开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以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递交至)二、 投 标 须 知(一)总则1. 工程说明1.1 工程的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1.2 本招标工程项目已经批准采购,采购单位为,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 邀请 招标。2. 招标范围本招标工程招标范围已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指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及施工图纸范围内所要求的所有设备的采购。3. 采购设备工作的实施3.1 设备采购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规范、标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3.2 现场服务计划设备供应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的要求编制现

6、场服务计划。4. 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已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本招标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5. 工期、交货及安装地点5.1 工期已通过“前附表”第4项所述,是指最后一件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合格并移交招标人的时间,交货及安装地点已通过“前附表”第4项所述。6. 资金来源6.1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 1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下的合格支付。7. 合格的投标人7.1 本招标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7.2 初步审核包括下列的内容7.2.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前附表”第 5 条对

7、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7.2.2 联合体要求详见“前附表”第6条规定的要求。7.2.3工程建设内容含设备构成,如是代理商投标需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特许经销商授权证书复印件,如是生产厂家投标则需提供产品(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2.4投标文件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要求,按要求盖章或签字7.2.5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7.2.6交货及安装地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2.7设备提供数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7.2.8投标文件中所提条件均符合招标人的要求7.2.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7.2.10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况。8.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

8、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二) 招 标 文 件9. 招标文件的组成9.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技术条款第四章 附件9.2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 15 天,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9.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有投标人自行承担。10.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10.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

9、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10.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至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 。10.3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同时将书面修改或者澄清文件提供至 各投标人 。10.4 修改或者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发出澄清文件的 1 天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0.5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时间的为准。

10、(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1. 投标文件的语言11.1 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12. 投标文件编制的依据12.1 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12.2 本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12.3 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电梯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12.4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13. 投标文件的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3.1 开标一览表(按附件1的格式提供)13.2 投标人企业简介;13.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3.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附件2的格式提供);13.5 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复印件);13.6 电梯

11、制造厂家授权委托书,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3.7 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3.8 代理商投标需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特许经销商授权证书(复印件),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3.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及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13.10 财务状况表;(按附件3的格式提供);13.11 近三年类似工程设备销售业绩表(时限要求:2010 年6月1日至 2013 年6月30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按附件4的格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备供应业绩应提供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显示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日期、

12、采购数量、型号、规格及加盖买卖双方公章部分(复印件)),以疆内业绩为主;13.12 技术偏离表(按附件5的格式提供);13.13 现场服务计划表(按附件6的格式提供);13.14 主要设备供应清单(按附件7的格式提供);13.15 投标报价明细表(按附件8的格式提供);13.16 专用工具与质保期备品、备件供应表(按附件9的格式提供);13.17 质保期后三年内的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格表(按附件10的格式提供);13.18 主要电梯设备产品介绍:包括产品说明书、电梯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凡进口产品国内必须有现货,并附商检证明和报关单(复印件);13.19 到货安装计划表(按附件11

13、的格式提供);13.20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投标人自行编制);13.21 安装调试施工方案及组织设计;(按附件12的格式提供);13.22 安装调试管理人员表;(按附件13的格式提供);13.23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和维保计划(投标人自行编制);13.24 人员培训计划;(按附件14的格式提供);13.19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13.20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13.21 预算书。14. 投标文件的格式14.1 投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第 13 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按照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格式的

14、,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或者表格、图片等其它形式提供。14.2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证书、合同、获奖表彰文件等资料,均使用复印件,特别说明为原件的除外。本招标文件第 13 条规定的内容中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14.3 投标文件严禁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15. 投标报价15.1 本招标工程使用的货币为 人民币 ,实施时亦以 人民币 支付。15.2 投标报价为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其它各类报价也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除非招标人另有约定)。15.3 投标价格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合格设备和招标及合同文

15、件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各种开支(其中已包括各种生产制造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试运行费用、包装费用、检测试验费用、设计费用、技术资料及相关软件、设计技术联络费用、营销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摊销费用、运至工地安装现场的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工地现场开箱验收费、技术培训费用、随机应配置的专用工具与质保期备品备件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并应包括物价波动的风险费用、其他风险费用、供方须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税费),以及投标人拟获得的利润。15.4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标明的价格在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除非招标人另有约定)。15.5 评标时投标人的投标

16、报价中若出现“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报价明细表”报价有差异,则以“报价明细表”报价中分项之和为准;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并对数字表示的金额做相应的修正。若投标人拒不接受前述修正,将有可能导致废标。16. 投标有效期16.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6.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

17、1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7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17.2 投标文件均需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的蓝黑、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17.3 投标文件中凡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地方,均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封装与标记18.1 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正本”、“副本”字样

18、。“正本”、“副本”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密封在封袋中,并在封套正面注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文件外封套须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应确保密封完好。18.4 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招标文件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书的截

19、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 迟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投标文件第 18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

20、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五) 开标23. 开标23.1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23.2 开标程序23.2.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3.2.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23.2.3 由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23.2.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及开标一览表中的工期、质量目标、投标总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23.2.5 按本文件第

21、22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及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23.3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其投标文件已递交。24. 有效证件24.1 开标前,请各投标人随身携带下列有效证件以备随时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单独提供,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24.2 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上述证件的公证件,本次招标不予认可。25. 无效的

22、投标文件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规定时间送达的;25.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封装的;25.1.3未按本文件第24条规定提供有效证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5.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六) 评标26.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6.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26.2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 人组成,其中:专家名册中专家 人,招标人代表 人。26.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4 评标委员

23、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并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6.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6.6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6.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7. 投标文件的澄清27.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好答复均应当是书面的,

24、但不得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7.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28.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28.1 投标人的初步评审28.1.1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28.2 投标文件的评审28.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28.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

25、相关材料。29. 评标的办法和标准29.1 本招标工程评比方法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法;29.1.1 初步评审29.1.2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9.1.3 投标报价29.2 评标的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详见附件15。30. 定标原则30.1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照排序确定出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30.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1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31.1 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七) 授予合同32. 确定中标人32.1 中标的标准32.1.1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3

27、2.1.2 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32.1.3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32.2 招标人将确定资格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3. 授予合同的准则33.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确认的中标人。34. 中标通知书34.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4.2 中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 纪检部门 提出核查申请。34.4 中标通知书对

28、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5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5. 合同的签订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抛弃中标项目。35.3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35.4 所有中标候选人由于投标须知的规定不能

29、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36. 履约担保36.1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5 内,中标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36.1.1 履约担保采用下列 1 方式1、履约保证金担保: 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 2、银行担保;3、担保公司担保; 36.1.2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或 / 万元。36.2 如中标人不能按照投标须知第36.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已经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37. 其他37.1 未尽事宜将依照招标投标法(七部委令第27号)及相关法规执行。38. 附件第二章 合同条款

30、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再次予以界定。1、“需方”是指,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供方”是指合同设备供应方,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包括投标须知15条中的规定。5、“货物”是指供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需方的所有设备(下称“合同设备”)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有关文件。6、“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7、“服务”是指有关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8、“

31、现场”是指工地。第二条 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电调中心1-4号电梯;公寓楼5-7号电梯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包括所有设备出厂检验报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质保期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中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第三条 合同价格 本合同所列设备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其内容均应包括供

32、方为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合格设备和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各种开支(其中已包括各种生产制造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试运行费用、包装费用、检测试验费用、设计费用、技术资料及相关软件、设计技术联络费用、营销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摊销费用、运至工地安装现场的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工地现场开箱验收费、技术培训费用、随机应配置的专用工具与质保期备品备件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并应包括物价波动的风险费用、其他风险费用、供方须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税费),以及供方拟获得的利润。第四条 支付条款1、第一次付款:合同生效后,供方向需方提交了合同总价%履约保函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作为预付款。2

33、、第二次付款:供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至工地现场,并将货物的交货验收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相应货款的。3、第三次付款: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第四次付款: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初步验收合格后三年,设备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并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后,需方在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方设计、制造、安装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供方应及时进行处理,若供方不及时进行处理,需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其处理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第五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时间工地安装现场交货,需方、供方及监理方联合工地

34、现场验收。1、设计图纸提交时间:供货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供方将电梯设计、安装施工图纸交给需方、设计单位审核,并同时开始设计联络工作。2、供货、安装、调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间:。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至工地安装现场并自行卸货,费用由供方负责,供方生产地至工地运距由供方自行测定。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的供应与回收 1、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设备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箱件破损及设备零部件散失。应按设备的特点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损坏和腐

35、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安装现场。设备包装前供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得留有异物并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2、由于供方原因发生设备损坏、缺陷、短少或设备质量问题给需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负责。第八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详见技术条款,供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先进的技术、最好的材料和一流的工艺水平,并在各方面符合技术规定的质量、规格及性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必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故障负全部责任。出现上述情况,供方必须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96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

36、件),对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供方负责赔偿。2、供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设备签署初步验收合格后三年,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3、供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售后保证期自设备签署最终验收证书起三年,在三年内为需方在采购配件方面提供价格上的优惠。 第九条 检验 1、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出厂前进行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和包装的情况,供方有配合需方从事上述工作的义务,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供方不得由此而向需方提出任何费用问题。供方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在供方当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2、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及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检验并签署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供方按合同

37、第八条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供方、需方及监理方三方代表共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等开箱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及质量进行联合检验,并对每一个产品进行试验,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不合格则由供方免费更换,由此产生的需方的一切直接的、间接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第十条 安装 1、供方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是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政府机构颁发的有效资格证。2、安装调试标准执行有关中国电梯安装调试标准。 3、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即可以向电梯安全检测部门申请检验)。4、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经需方当地的

38、电梯安全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在制造厂的检验检测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1、供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安全负责,供方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安全,包括可能的存在危险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设施与工具,避免造成供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2、若供方人员在现场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需方免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3、供方应对自己发生本款上述各项的事故或损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上的有关责任。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1、供

39、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需方工作人员、监理人员及其家属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2、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需方工作人员、监理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需方或监理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需方工作人员、监理人员及其家属参加高档消费宴请及娱乐、健身活动,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供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上述行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工程损失的,按相关规定用合同款赔偿;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合同。第十三条 验收 1、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必须派人员参加设备的调试及联合试运转,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2、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设备通过72小时运行稳定后进行,如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

40、指标则为合格。正常运行十日无质量问题后,由供方、需方及监理方共同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3、所有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三年,运转正常,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日内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供方应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安装并提供服务,供方逾期交货和安装延误,每推迟一周,赔偿需方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以此类推。当需方认为供方对本合同设备制造的质量、工期等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可向供方发出整改通知,供方应尽快改进,改进后如需方认为仍不能满足本合同设备制造的有关要求,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五条 税费供方须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税费(包括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

41、承担)由供方自行缴纳,其费用计入投标报价。第十六条 合同修改1、如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须经供、需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第十七条 通知签订供、需合同的双方,有事项通知对方时都应以书面形式(传真等)送达,收到方亦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售后服务维修内容的要求和期限1、供方必须有常驻本地的维修保养人员。2、合同生效后,供方安排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需方处进行设计技术联络,为项目的工程设计进行技术交流,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供方派来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技术交流的次数。3、在质量保证期内,

42、属于电梯设计、制造、性能等质量问题或安装调试质量发生的故障,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4、供方终身按优惠价格向需方提供用于维修、保养用途的零配件。5、巡检:供方技术人员应定期(每年至少二次)免费对用户的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消除隐患,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备件、易损件及随机工具要求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保期后 三年内 常用的易损件(备品备件)清单和报价,并长期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要的上述零件。2、要求随机附维护维修工具。第二十条 电梯接口协议供方免费提供电梯接口协议。第二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技术条款1 适用范围本技术条款适用于本招标及合同文件所列全部项目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保修、验收及相关活动和事宜。2 招标设备总体要求3 使用环境:4 本次招标设备要求采用的主要技术5 主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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