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共管协议【精华】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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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开发项目财务共管协议1资金共管协议3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5合作开发项目财务共管协议甲方:乙方:根据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规定,确保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开发项目财务共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机构的设立1.1设立合作开发项目部财务室,财务室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出纳一名,乙方派会计,出纳各一名。1.2乙方出纳配合甲方出纳工作,具体负责各项税费的缴纳和统计报表工作。1.3设立财务室的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共管帐户管理规定2.1 合作项目以甲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合作项目的

2、投资,共管账户在银行备案,印鉴为甲乙双方各一枚。2.2 合作项目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共管账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各方不得擅自挪用。2.3 使用共管帐户资金双方共同签批,双方应保证合作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正常运转。2.4合作项目开工后,出纳应每日制作日报表,交会计审核签字后留存备查,并于每周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部负责人。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合作开发项目共管财务制度,作为项目部财务室日常遵守的制度。合作开发项目共管财务制度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第四条经济合同备案管理4.1与共管帐户资金有关的经济合同,项目部财务室应备案一份,作为付款依据。4.2财务室备案的经济合同由乙方指派的出纳负责管理。第五条共管

3、帐户资金使用管理规定5.1 双方确定共管帐户资金使用签批负责人,甲方为: ,乙方为:。5.2项目部财务室应严格审查签批人资格和签字印件,认真执行签批确定的工作。5.3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对因特殊原因签批人不能行使职责时,双方协商书面另行确定签批责任人。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随合作开发合同一同生效。第八条本协议一试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编号:2资金共管协议甲方(账户所有人): 乙方(账户共管人):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及资金安全

4、,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银行 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资金的共同管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资金的性质本账户内的资金为乙方付给甲方的劳务报酬。第二条、共管账户及金额1、本账户以甲方的名义开户,乙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户名 资金账户 。 以上账户在本协议中称共管账户。2、本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人民币 陆百万元整 (¥6000000); 第三条、共管期限资金共管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1、甲乙双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乙方如果在拍卖竞拍中购得宣武区鸭子桥21号院1、2号楼底商房产(成交与否以拍

5、卖成交确认书为依据),则甲方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必须在成交当天配合甲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2、乙方如果没有在拍卖竞拍中购得宣武区鸭子桥21号院1、2号楼底商房产,则甲方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拍卖结束当天配合乙方无条件解除该账户的共管。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保证其委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2、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将甲账户中的资金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3、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独对共管账户进行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

6、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终止与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4、姓名、金额、账号、日期等项目手工填写,双方视为接受、同意并合法。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

7、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住址: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丙方(受托人): 行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日 月签订了编号为【 】 的 交易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单位共管账户

8、”产品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 资金支付提供监控服务。【使用说明:此处填空可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为订金、预付款、货款、土地转让款、劳务费、股权收购款、项目资金等。】本协议所称“单位共管账户业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监控资金1.1 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控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控资金。自本协议

9、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控账户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1.2 本协议的监控资金为: 监控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监控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控账户。第二条 监控账户2.1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 ,账号: ,甲方承诺该账户不开通网银、不开办通兑业务。2.2 监控账户应采用下述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 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

10、人名章和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组成。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甲方或乙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挂失生效日期为准。2.3 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2.4 监控账户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丙方根据账户管理制度办理账户变更事项。2.5 监控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11、起,由甲乙双方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第三条 监控服务3.1 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第四条 监控资金的支付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支付:o 甲方申请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o 乙方申请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提款申请公函及以

12、下第 项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原件: 【使用说明:应完整、准确填写单据种类、名称、单据应记载的当事人、单据出具机关、其他关于单据的相关具体要求。】(1) 发票(2) 税单 (3) 提货单(4) 报关单(5) 营业执照(6) 组织机构代码证(7)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 转让协议(10) 项目批文(11)其他证明文件: 。 受托人收到上述提款申请、单据或证明文件的,通知甲方取走上述材料,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付款的,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受托人据此向乙方支付监控资金。支付金额为:(大写)人民

13、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o监控资金需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甲方应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及甲乙双方同意退回监控资金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该明确需要退回的资金数额、甲方接收资金的结算账户户名及帐号,以及受托人退回资金需要的其他信息和内容,书面说明应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受托人根据支付凭证及书面说明将监控资金退回至上述甲方结算账户。4.2如受托人审核后认为甲方和/或乙方提供的任何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所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的,受托人有权将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等退回。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

14、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4.3 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监控账户余额,也不得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第五条 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5.1 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3 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

15、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受托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5.4 甲方承诺,监控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5.5 委托人承诺,基础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6 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5.7 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

16、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第六条 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6.2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除依据

17、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6.3受托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

18、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7.1 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基础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7.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1)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

19、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控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9.2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

20、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1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11.2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

21、,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11.3 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1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11.5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基础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12.1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12.2 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各方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甲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乙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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