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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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上述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此管理办法实施监管。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庙会、游

2、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 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承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要严格限制和审查,禁止从事产生油烟、油污、异味等污染环境和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第六条 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

3、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第七条 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第八条 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和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第十条 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活动主办者资

4、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三)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四)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一寸证件照);(五)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第十二条 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活动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活动主办者的经营行为。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5、,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资质,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第十六条 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

6、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食品进销货台帐。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第二十条 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

7、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第二十一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

8、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第四章 摊位设施要求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第二十三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第二十五条 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

9、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对属地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查活动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活动主办者和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

10、局负责对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第三十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食品快检和监督抽检。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表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表 (表一) 活动名称活动地点活动时间主 办 者负责人及联系电

11、话经营预包装食品户数经营散装食品户数现场制售户数食品经营总户数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电话活动场地提供者联系电话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附件1: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表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表 (表二)摊位号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号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号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从业人员数量姓名附件2: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 食品进货台帐经营者名称: 摊 位 号: 负 责 人: 联系方式: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序号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进货数量单品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联系电话备注填写说明:1、本台帐适用于

12、本市游园会、庙会、展销会活动中的食品经营者;2、台帐登记应当按进销货批次及时进行登记,且与原始进销货票据以及购进食品相符;3、进货票据应完整有效,粘贴在对应登记内容的背面区域;4、本台帐及相关进货票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附件3: 现场制售摊棚布局参考图 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清洗辅助区存储区附件4:食品经营摊位证式样 食 品 经 营 摊 位 证经 营 者 名 称: 营 业 执 照 号: 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摊 位 号: 经 营 项 目: 有 效 期 限: (主办单位) 制发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附件5:从业人员工作证式样(建议尺寸85*54mm)经营者名称 摊 位 号 姓 名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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