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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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7月,目,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 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 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第五章 董事会.22第一节 董事.22第二节 独立董事.25第三节 董事会.26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2第七章 监事会.34第一节 监事.34第二节 监事会.3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第二节 内

2、部审计.39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第一节 通 知.40第二节 公告.41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2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第十二章 附 则.4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由北京启明星辰

3、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11010800464804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部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批准,由境外投资者,包括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有限公司 KPCBV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KPCB”)、Ceyuan Ventures Advisors HK Limited(以下简称“Ceyuan Advisors”)、Ceyuan Ventures HK Limited(以下简称“CeyuanVentures”)和希腊公民 Demetrio

4、s James Bidzos(以下简称“Bidzos”)及美国公民Sanford Richard Robertson(以下简称“Robertson”)共同认购公司增资发行的合计16,859,123 股股份,占公司增发完成后股份总额的 22.857%。公司于 2008 年 6月 30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0 年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

5、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一层,邮政编码:100193。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7,561,667 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6、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不断采用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以最佳产品和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使全体股东得到丰厚的回报,并创造

7、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投资咨询;销售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1,2,3,4,5,6,7,8,9,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

8、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分别为:,序号10,发起人王 佳严 立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 恒茆卫华邱 维潘重予刘兴池曾 岩傅世敏合 计,认购股份数额(股)38,510,8868,062,8445,227,119871,424828,464818,450758,420686,499684,905450,98956,900,000,出资方式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

9、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 56,913,936.88元中的 5,690 万元,按照 1: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并计入实收资本,余额计4,(五),(二),(四),入资本公积。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7,561,667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

10、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1、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5,(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12、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 公

13、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6,(一),(二),(三),(四),(五),(六),(七),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14、,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15、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7,(八),(一),(二),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

16、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17、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8,(三),(四),(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18、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19、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20、、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由董事会提交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该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包含在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交易(前项所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

21、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十六)公司与关联人

22、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提案;(十九)审议独立董事的提案;(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一)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23、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24、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11,(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

25、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2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7、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12,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8、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9、,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1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0、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31、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32、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14,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33、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

34、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15,(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

35、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36、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16,(一),(二),(三),(四),(五),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37、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第六十九条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38、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17,(七),(二),(三),(六),(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

39、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40、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四)(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8,(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二)公司增加或者减

41、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42、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否则,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需回避的董事召开现场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43、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9,第八十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44、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与比例。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第八十三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45、董事未满两年;(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20,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46、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47、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21,(一),(二),(三),(四),(五),(六),(七),代理人人数、所

48、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第一节,董事会董事,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49、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22,(一),(

50、三),(四),(五),(六),(七),(九),(十),(一),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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