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条文稿(全)【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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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背景,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 鲁布革经验 引水隧道 标 底 1.4亿 日本大成 846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2 招标投标现状(1)法律体制基本建成,工程类招标投标10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 2003年 货物类招标投标4+x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7号令 2005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13号令 服务类招标投标-4+x+2十2+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号令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2号令 2000年 招标范围、招标方案

2、核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 行政监督 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建筑法、投资管理、利用外资,(2)招标投标活动混乱 假招标 串 标 挂 靠 经济犯罪,(3)原 因 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行政监督不力 制度不完善,二 实施条例立法指导思想,1、立法任务(1)立足现实 细化规范(2)尊重实践 鼓励创新(3)堵塞漏洞 加强监管(4)明确责任 严惩违法,2、实施条例立法中注意的问题(1)公权的界限 私人权利 宪法 约束 公平 私法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法 政府权力 法律 以法行政,常见的采购模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

3、来源采购;(6)租赁;(7)拍卖;(8)其他。,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6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3条),(2)定位 与上、下位法的关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扩大化1.招标范围 与政府采购矛盾 特殊情况,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4、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招标范围扩大化,能源,工程建设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矛盾,招标投标法 工程

5、建设项目 工程 政府采购法 货物 服务,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2)与政府采购的矛盾明确,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6、,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釆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有形工程工程 无形工程 财政部门设备、材料 相关部门 财政部门装修、修缮 相关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

7、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可不招标的情况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二)因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四)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8、(三)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邀请招标,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

9、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资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投资项目,目录1内,发改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国务院备案,发改委、有关部门初审 国务院审批、核准,目录1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目录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a)目录1内国务院备案项目,符合国家行业、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有关

10、方面意见一致,备案上报,意见国土资源部、环保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银行,评估论证意见咨询机构,符合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说明国家发改委,b)目录1内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外,产业政策限制发展,发展建设规划内,但性质特 殊、影响重大,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国务院明确要求,c)目录2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外资,核准,有效期2年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调整书面报告,确认,重新核准,2 招标投标当事人资格管理及限制(1)招标人资格管理招标师 招标

11、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注册资金,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甲级1000万,政府采购,甲级800万,乙级300万,甲级200万,乙级100万,乙级50万,甲级400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甲级5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70,乙级3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60,业绩,甲级:近5年代理项目300个,中标金额50亿,乙级:近3年代理项目100

12、个,中标金额15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造价),工程代理业务3年以上,技术经济负责人(专职),甲级20人,乙级12人,甲级10人(5人),乙级6人(3人),甲级10人,乙级6人,高级职称,工程师类执业资格,工程管理经验,甲级10年,乙级8年,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仼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

13、标代理机构。招标人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限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

14、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2)投标人资格管理法定 单

15、位资质管理 未涉及 投标人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6、,投标人自身条件变化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的,其投标无效。,3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1)分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7、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政策性规定,(1)采购本国产品采购外国先批准,境内无法获取,合理商业条件无法获取,境外使用,(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行政监督职权 备案审查 自行招标 审批核准 招标方案 审查认定 代理机构资格、邀请招标

18、投诉处理 启动监管 监督评标(第46条),(3)行政监督权力与限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4 投标与评标(1)投标的撤回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

19、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标底的作用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招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0、,(3)否决投标(废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中标人的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21、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5)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

22、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 违法行为的认定(1)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23、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

24、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或者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

25、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弄虚作假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

26、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虚报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6 异议、投诉程序的设立(1)异议(第22、44、54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截止2日前 3日内答复 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10日前 3日内答复 开标 开标现场 当场答复 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3日内答复,(2)投诉(第60、61、62条)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有关行政

27、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答复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以驳回。,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揑造事实、伪造材料

28、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招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7 其他(1)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投标文件拒收招

29、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3)信用制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与电子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30、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5)暂估价,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6)期限 发售 提交 修改、澄清(自停止发售之日起)(提交截止之日前)资格预审文件 5日 5日

31、3日(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 5日 15日(1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 公示期限3日 退还投标保证金 承包合同(书面)签订之日 5日(5个工作日),8 法律责任 招标人违法责任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15万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32、;(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处分),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

33、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4、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责任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

35、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罚单位525万、罚个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单位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资格、刑事责任、赔偿损失)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投标人违法责任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

36、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

37、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问题。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38、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39、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十条,不审批核准 不依法查处 不处理投诉 行政处分 不依法公告 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谢 谢 136512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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